索引号: 13562434/2022-0401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03 文件编号: 围政通〔2022〕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2022-03-0717时29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自治县电网建设,规范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承德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  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保障征地拆迁双方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原则;

3.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确保稳定原则;

4.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四条  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县电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电网工程建设企业支付相关征拆工作费用。

第五条  补偿范围:项目征地界线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环境敏感区内确需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合法财产。

第六条  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单位、纪检部门及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七条  电网建设工程用地(变电站站址、线路塔基)、工程附属设施用地、变更设计的用地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电网工程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均属被拆迁对象。

第八条  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范围内所有的违规建筑、抢栽、抢种、抢建等各类附着物一律由所有权人(或产权人)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九条  迁移迁改电讯、广电、管线、管渠等设施,新址涉及征地拆迁事宜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跨越铁路、桥梁、公路、通讯设施涉及的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占用企业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取得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企业矿产资源被压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压覆部分的矿产资源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费用。非法勘探、开采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有权属纠纷的,在确定合理补偿金额后,本着先征收、先拆迁、再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保存好影像等相关资料待权属明确后再行支付补偿费。征收、拆迁前应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做公正和保全手续。

第十二条   被征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需新建农宅,国内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用地时负责解决用地指标,统一规划安排宅基地,并予以优先办理。如因房屋拆迁确给自然村落造成边角剩余户的,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拆迁,并安置宅基地,原则上不超过3户。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可以使用县道、乡道和村道,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对施工期间导致损坏的道路进行恢复修缮,修缮标准应不低于原有道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过路过桥费,不得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由于项目的实施阻断农业生产道路的,由业主单位负责贯通道路或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征占界范围外地上、地下设施损坏或地下水位改变,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由相关乡镇协调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予以解决,解决不了的,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和耕地占用税及其他税费的,由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电网工程领导小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在输电线路设计、施工阶段尽量采用高跨走廊下方树木方式,避免砍伐。运行后,树木生长超过安全距离的,由供电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或予以依法砍伐。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标准

永久占地:变电站站址征地补偿、铁塔占地补偿按最新区片价标准进行补偿(或参照当地政府区片内最新征地价格)。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按照年产值以“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的原则执行,以此类推。其中多补一年属恢复地力费用。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每年补偿1800元;

2.旱耕地每亩每年补偿1500元;

3.其他地类(林地、草地、滩涂等)每亩每年补偿800元;

第十九条   永久占用耕地设立电杆的,每棵杆补偿占地费500元,每个拉线坑补偿占地费600元。永久占用耕地设计为耐张杆的、且拉线设置在三条及以上的,除对杆和拉线坑按上述标准进行占地补偿外,对因拉线影响耕种的土地按面积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以实地丈量各拉线棒外宽0.5米、长2米,拉线里宽2.5米、长2.5米所计算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照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永久占用荒山、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设立电杆的,每棵杆补偿占地费200元,每个拉线坑补偿占地费300元,因拉线造成树木受损的按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附着物补偿标准。房、林木、井及水利设施、坝界和石墙、温室、大棚、坟墓、灌溉管网、青苗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涉及林木栽植密度按行业标准控制,超出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涉及评估的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坟墓的补偿标准,按单人坟墓10000元/座,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被拆迁部门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评估机构进行审核,确定补偿金额,进行补偿。跨越占用国省普通干线公路及损坏公路设施的,按《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标准》收取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占用、影响国防和军事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设施性质与规模、国家与地方现行价格等情况,由军队主管部门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按不低于异地新建所需土地和设施实际费用补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征占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依据所在地政府执行标准或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所确定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四章 资料报批

第二十五条    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手续报批。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占用和砍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电讯、广电等设施及线路的,需要报请审批的,按产权由所属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占用国防和军事设施的,由武装部门牵头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占用水利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挖掘动迁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相关手续和资料,按照电网工程档案归档原则归档管理。

第五章 测量核准

第三十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清查测量方法:

由电力部门牵头组织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相关乡镇及村等部门成立征地拆迁数量清点小组,负责现场清点并确认征地拆迁数量。

拆迁、占地、赔损等资料应及时整理汇总,在工程竣工后,与其它工程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工程建设占地区域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