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1-0513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1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2-01-0408时44分 浏览次数: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于2021年11月23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月12日17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细则》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和重要性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严格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1〕8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2013年以来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际编制的。

《细则》明确了扶贫项目资产的分类,重点对确权登记、资产移交、收益分配使用进了规范,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和监管责任。对收益分配使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部门职责和监管责任。《细则》作为我县今后一段时间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规范我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重要意义,既是上级的规定性要求,也是目前我县急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要求,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起草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一共九章三十条,包括总则、资产分类、确权登记、产权移交、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监管体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一是制定《细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是扶贫项目资产的定义。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三是扶贫项目资产怎样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二)资产分类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确权登记

扶贫资产的产权归属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或者合同、协议执行;各行业部门扶贫资产原则上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四)产权移交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所有资产,需要进行移交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产权明确到县政府并由国有公司代管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单位牵头组织移交;产权明确到村集体并由国有公司代管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村级组织国有公司共同移交。公益性扶贫资产按照审计决算清单进行移交。产权明确到县政府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移交;产权明确到村集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办理移交;由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办理移交;由村集体实施的项目不需做移交手续,村集体直接计入村级固定资产账目。

(五)运营管护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解决。

(六)收益分配

扶贫资产收益权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期内优先用于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也可部分归村集体。收益分配要体现差异化扶持原则,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七)资产处置

扶贫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八)监管体系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台账建立、权属确定及移交、监督运营、风险防控等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扶贫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各乡镇党委、政府为本乡镇扶贫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两委”为本村扶贫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附则。

规定了《细则》的施行日期,同时废止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文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