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1-0509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17 文件编号: 围政通〔2021〕6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1-0408时38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精神,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确权登记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自2013年以来分年度、分级、分类建立县、乡、村三级扶贫项目资产统计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六条 扶贫资产的产权归属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或者合同、协议执行;各行业部门扶贫资产原则上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一)基础公共设施。由县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类项目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固定资产,产权能够明确到村或量化到几个村的,要进行产权分割移交,由村委会负责管理;无法进行产权移交的,产权为国有,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管理。

(二)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由全体村民共用的小型水利、人饮、卫生室、广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厕所、公告公示栏、村内和田间道路、照明等农业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服务于全体村民,由村集体负责管理。

(三) 县级集中安排扶贫资金并以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投入到由龙头企业带动的种植、养殖、设施农业、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等项目或扶贫资金独资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原建设方案确定的权属和收益确权;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入股到龙头企业、较大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产规模较大,并由县级实施管理的项目,已经明确到村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未明确到村的及未来新建的,产权属国有资产(按原建设方案确定的权属和收益确权)。

(四) 扶贫资金安排到乡镇并由乡镇实施管理的资产收益类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能够明确到村或量化到几个村的,要进行产权分割移交,由村委会负责管理;无法进行产权移交的,产权归属县政府,由相应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五) 扶贫资金安排到村并由村组织实施管理的资产收益类或股份合作制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由村委会负责管理。

(六) 扶贫资金以直补到户或小额信贷贴息到户形式扶持脱贫户生产发展所形成的资产(指棚室、圈舍、手工业小型加工设备、电商设施设备、苗木、畜禽等),原则上归属于脱贫户,由脱贫户自行管理使用,经营风险由脱贫户承担,收益由脱贫户享有,村集体要加强资产使用的监督指导。

(七)扶贫资金安排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自建的由村集体负责管理;非村自建的由相关行业部门及国有公司代管,但所有权性质不变。

(八)扶贫资金以直补到户或小额信贷贴息到户形式扶持脱贫户建设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产权属于脱贫户,由脱贫户自行管理使用,收益由脱贫户享有,村委会要加强监督指导。

(九)上述(一)至(八)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无主管部门或乡镇、实施部门无能力完成管理职责的,由县政府委托国有公司负责运营和监管。

第四章  产权移交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所有资产,需要进行移交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及时按相关要求办理移交手续,规范开展确权登记。确需重新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责权利关系,应该签订相应合同或补充合同。

(一)产权明确到县政府并由国有公司代管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单位牵头组织移交;产权明确到村集体并由国有公司代管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村级组织国有公司共同移交。

(二) 公益性扶贫资产按照审计决算清单进行移交。产权明确到县政府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项目实施主体与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移交;产权明确到村集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办理移交;由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办理移交;由村集体实施的项目不需做移交手续,村集体直接计入村级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

一) 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者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责任和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

(二) 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者应对扶贫资产依法进行保护性使用,不得出现恶意损害扶贫资产行为,否则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并解除合作协议、收回扶贫资产。

(三) 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者经营扶贫资产所需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流转、务工人员等,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扶贫项目资产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股份合作及独资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取得的收益优先满足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扶贫龙头企业或带贫益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需要。

  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由脱贫户自行经营管理。

 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企业应自主经营,建档立卡脱贫户、村集体、国有代管公司和县政府均不承担扶贫资产经营风险。

第十 对村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发包、出租、股份合作运营等事项,由村履行“4133程序”,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第十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解决。

第十 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的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

章  收益分配

 对制度未予明确收益分配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资产收益权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期内优先用于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也可部分归村集体。收益分配要体现差异化扶持原则,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十六 财政局成立县扶贫资产收益专户,用于核算产权归属县政府的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所产生的收益在全县内进行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一)优先保障项目所在乡镇村。项目收益优先用于防贫监测对象增收、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村集体经济和村级公益事业等。可按相关规定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

(二)统筹向全县村集体收入低、产业基础差、巩固脱贫成果难度大的村倾斜,优先用于防贫监测对象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村级公益事业等。

十七 经济效益原则上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有县、乡、村经营性资产收益类项目,在每年年底之前要将全年收益提取并发放到位,并按时进行分配。

资产处置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十九  扶贫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

第二十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二十二 新增交付的扶贫资产,要及时确权、登记。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要结合当地实际尽量盘活。

二十三 除自主经营外,脱贫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市场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优先偿还扶贫资产。

二十四 在扶贫项目资产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经营权转移的,视同对外投资或租赁进行资产管理;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处置依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应由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章  监管体系

二十五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本乡镇扶贫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两委”为本村扶贫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 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台账建立、权属确定及移交、监督运营、风险防控等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扶贫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乡村振兴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按上级要求建立县级扶贫资产总台账,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建立部门及乡镇、村级台账及日常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国有企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级大型农业产业资产收益扶贫资产、股份合作项目的管理,负责本部门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乡镇、村将产业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四)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产业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水务局、发改局、卫健局、教体局、文旅局、民宗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负责对本部门实施的由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将在村集体实施的扶贫项目所产生的扶贫资产移交给乡镇或村集体,督促其建立资产台账。

(六)交通运输局负责由扶贫资金建设的乡村公路及附属设施所形成的扶贫资产按农村公路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并负责建立三级资产台账。

(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木兰众惠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公司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由县级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和公益性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的管理;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统一运营管理和光伏收益结转、发放、核算等工作。

(八)金融办、供销总社、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政银企户保”扶贫担保金、农业担保基金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局牵头负责扶贫资产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 由县审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扶贫资产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经营性扶贫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及清产核资,指导村集体和经营主体做好扶贫资产会计账目处理,避免扶贫资产流失。

十八 除政策调整外,对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低价处理扶贫资产、因不作为或不担当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章   附则

二十九 本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废止,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县有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政策解读: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