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67/2025-0109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4-1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围环罚决〔2025〕3号)
2025-04-1809时38分 浏览次数: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承围环罚决〔2025〕3号
相对人名称承德美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马希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E8FB7G7J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领导交办任务事项我局执法人员对承德美腾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检查时,该(单位)建设项目已开始建设,一套180型混凝土拌合楼,两个水泥料仓和砂石配料机及搅拌机已建成,办公室及化验室未建设。经调查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事由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4500元实施机关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5年4月15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