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5-00898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3-2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孙桂合:
本局于2025年3月1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围市监处罚〔2025〕18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围市监处罚〔2025〕18号),内容是:
你构成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00.00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围市监处罚〔2025〕1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亮超 关翊超 联系电话:03147816125
联系地址: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湾分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