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5-0029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2-0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孙桂合:
本局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围市监罚告〔2025〕18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围市监罚告〔2025〕18号),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调查,你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售卖的收土豆机器,售卖时间为2023年6月,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月以上3月以下,并且在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的涉案产品共计3台(两台收获机,一台杀秧机),货值共计金额19500元较高,不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年12月28日)中关于本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的处罚情形,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应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中一般处罚原则,予以一般处罚。但其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已设立登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郭家湾乡鑫旺农机修理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8MACUYLMJ4H),所以建议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9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亮超 关翊超 联系电话: 0314-7816125
联系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湾分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