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缴纳灵活就业保险问题 |
留言内容: | 每月25日之后,居民无法缴纳灵活就业保险,是否符合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跨年度向前补缴保险? |
留言时间: | 2025-02-19 |
办理意见: |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过渡期内有关问题》(冀人社字[2019]58号)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和征缴业务期别,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均按自然年月同步进行核定、征缴、会统核算。每月1至25日为业务期,受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26日起至月底为月末结算期,不受理业务。各地各险种业务期别与自然月不同步的,要在过渡期结束前对业务期别进行统一调整。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跨年度向前补缴。 |
办理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办理时间: | 2025-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