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5-0027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1-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塞佑皮毛加工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围市监处罚〔2024〕479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围市监处罚〔2024〕479号),内容是:
你的单位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围市监处罚〔2024〕47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彭铮 贾宛儒 联系电话: 0314-7513795
联系地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办公区304室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