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06/2025-0001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镇 |
成文日期: 2025-01-0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镇人民政府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大队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案案件处罚公示 |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朝政罚决〔2024〕001号 | ||
相对人名称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大队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潘某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30828MB1F80763Y | ||
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卫片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朝阳地镇叶柏寿村集体土地建垃圾转运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9月份非法占用朝阳地镇叶柏寿村集体土地1333.33平方米建垃圾转运站,已形成违法占地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照片;4、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证明。 | ||
事由 | 未将批准占用朝阳地镇叶柏寿村集体土地1333.33平方米建垃圾转运站。 | ||
违法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自然资规﹝2022﹞3号)建设用地处罚标准100-500元每平方米,耕地处罚标准800-1000元每平方米。 | ||
处罚结果 | 1、责令你单位在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33.3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朝阳地镇叶柏寿村村村民委员会(退还四至详见宗地图)。 2、没收在朝阳地镇叶柏寿村2组非法占用的107.01平方米建设的厂房和755.36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 3、对你单位占用一般耕地处于800元/平方米处罚,占用工业用地处于100元/平方米处罚,其中非法占777.7055平方米的一般耕地,非法占555.624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合计777.7055*800+555.6245*100=677726.85元,(陆拾柒万柒仟柒佰贰拾陆元捌角伍分整)。 | 实施机关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镇人民政府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年12月26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