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14/2025-0021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1-1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首次轻微免罚
2025-01-1416时35分 浏览次数:

围场市场监管局监管与服务并重 着力提升群众获得感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1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在使用一台血压计未经检定,执法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血压计1016日,围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案调查经查,该卫生室在该血压计检定有效期内联系了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但由于检定机构的检验机器送外地进行检验导致该卫生室使用的血压计未能完成检定。

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期间并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未发现不良后果,且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联系检定机构对涉案血压计进行了检定,该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34条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首次违法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围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围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围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一起具体案例。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各 类经营主体预留足够空间,充分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坚持宣传教育与指导改正相结合,准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经营主体诉求,更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