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4-1185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5-13 | 文件编号: 围政通〔2024〕1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物资局家属楼、老客运站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八届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物资局家属楼、老客运站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和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物资局住宅楼片区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征收拆迁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木兰北路原老客运站西侧底商以西;西至,高速公路;南至,车轱辘沟(排水沟);北至,原老客运站北侧底商以南(具体详见规划控制图)。
第二条 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主体
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主体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组织实施单位
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会同围场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被征收人:指在本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期限:本片区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自该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开始。
二、补偿安置(不包含物资局家属楼)
第六条 被征收人征收补偿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本方案评定房地产补偿金额及产权置换面积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搬迁后,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权一并收回。
第七条 被征收人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使用性质、占地面积等依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地上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属历史形成的房屋,参照有合法手续的房屋评估额的90%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历史形成的规划审批为一层,实际建二层,层高在2.2米以上且有明窗(以本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之日航拍现状为准),可按主房标准进行等级系数调整,参照有合法手续的房屋评估额的90%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人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历史形成的永久性建筑参照有合法手续房屋评估额的90%予以补偿安置。
(二)对该片区本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以前临时搭建的活动房或彩钢房等,按重置成本价标准的80%进行补偿;本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以后搭建的房屋、活动房或彩钢房等按违章建筑处理,一律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情况以本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之日航拍现状为准。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房屋的使用性质依据其持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使用性质或依照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面积或其它合法有效手续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不一致,误差较大的,启动纠错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同一处院落内有多栋非违法违规建筑的房屋,原则上只认定一处主房。
第十三条 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1.国有建设用地和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方案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
2.国有综合用地,临主街主路参照商业测算置换面积;未临街的参照住宅测算置换面积(其地上房屋按证载用途进行评估测算)。
3.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4.农村集体宅基地证内面积土地(含院内证外土地)所有权参照本县现行征地区片价15万元/亩的20%(3万元/亩)给予村集体补偿,个人使用权纳入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范围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5.对因历史形成的院内证外(即证内记载土地面积小,而实际院落土地面积大)的土地,经村、组公示无异议后,多出证内记载面积的土地按照地类性质参照合法用地补偿标准的95%进行补偿。
6.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征收安置标准定为最高6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50万元/亩和奖励10万元/亩),其中:农户承包土地(含自留地)80%补偿费归承包农户,用于农户的安置补偿,20%归村集体,同时给予承包土地农户10万元/亩的奖励;农村集体宅基地证外面积不是承包土地的部分和巷道(含空闲地)等村集体其他土地补偿费全部归村集体,同时给予村集体10万元/亩的奖励,由村集体依法分配和使用。
7.个人购买的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有合法转让手续或缴款收据的院外相邻集体土地,经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按照50万元/亩进行补偿,土地所有权人提留20%(10万元/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外奖励10万元/亩。国有土地按所处地段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无相关证明和合法手续的,对被征拆人不予补偿,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房屋补偿
被征收拆迁房屋具体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性质、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被征收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单价×成新率
1.住宅一层房屋补偿参照标准:参照相同区域房屋市场价进行结构等级系数调整。
普通住宅一层房屋补偿参照标准
一级地段 | 等级 | 混合 | 砖木 |
物资局家属楼 老客运站片区 | 一等 | 3360 | 3293 |
二等 | 3259 | 3194 | |
三等 | 3161 | 3098 | |
四等 | 3067 | 3005 |
2.土木结构主房参照砖木四等进行测算
3.住宅二层以上(含二层)按第一层价格的1.4倍给予补偿。
4.征收临木兰北路住宅房屋及住宅改商用房屋和商业房屋
①商用房屋:楼房一、二层参照相同区域房屋市场价进行结构等级系数调整;平房按楼房一层的90%给予补偿。
②住宅改商用房屋:一层按商业楼房一层的95%给予补偿,二层按商业楼房二层的95%给予补偿;平房按楼房一层的90%给予补偿。
住宅改商用房的认定条件:一是持年审合格1年以上的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二是必须是用于经营的房屋。
③临街住宅房屋:一层按住改商楼房一层的95%给予补偿,二层及以上按住改商楼房二层的95%给予补偿;平房按楼房一层的90%给予补偿。
④商用房屋以证载用途或建设规划审批用途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参照临街住宅或住宅改商用房屋标准的90%给予补偿;商用及住改商三层及以上参照临街住宅二层标准进行补偿。
临木兰北路房屋补偿参照标准
一级 地段 | 等级 | 商用房屋 (元/㎡) | 住宅改商用房屋 (元/㎡) | 临街住宅房屋 (元/㎡) | ||||||
楼房 | 平房 | 楼房 | 平房 | 楼房 | 平房 | |||||
一层 | 二层 | 一层 | 二层 | 一层 | 二层 | |||||
物资局家属楼 老客运站片区 | 一等 | 8544 | 7262 | 7690 | 8117 | 6899 | 7305 | 7711 | 6554 | 6940 |
二等 | 8288 | 7044 | 7459 | 7873 | 6692 | 7086 | 7480 | 6357 | 6732 | |
三等 | 8039 | 6833 | 7236 | 7637 | 6491 | 6874 | 7255 | 6167 | 6530 | |
四等 | 7798 | 6628 | 7018 | 7408 | 6296 | 6667 | 7038 | 5982 | 6338 |
5.对自建附属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附属用房补偿参照标准:
一等1700元/㎡
二等1400元/㎡
三等1100元/㎡
四等900元/㎡
五等700元/㎡
六等500元/㎡
简易棚100-500元/㎡
(三)其它附属物按成本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
①渗水井500元/眼(大的另行计算),下水道300元/个;
②有线电视安装费按广电部门现行价执行,750元/户;
③水泥地坪40元/㎡,砖地坪25元/㎡,水泥砖地坪54元/㎡;
④地窖:1000元/个,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⑤压水井:1800元/眼,自来水1800元/户;
⑥管井:3000元/眼,机井另行计算;
⑦低压改造费:220元/户,三相电1500元/户;
⑧果树:初植期果树苗,地径2cm以下5元/株,地径2.1-3cm10元/株;幼树(初果期)50元/株,成树(盛果期)200元/株,(衰果期)50元/株;其它树木补偿参照前进新村补偿标准。
⑨砖院墙90元/米,土院墙40元/米;
⑩门楼1500元/个,大的另行计算;
铁大门700元/付(或225元/㎡),木大门400元/付;铁管大门95元/㎡;大六零暖气片60元/片,立柱式暖气25元/柱,暖气管及配件150元/组,小锅炉500元/个,中型锅炉800-1000元/个,大锅炉另行计算。
(四)政策性补偿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拆除房屋的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2元/月·㎡给予补偿;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照12个月计算;
②期限按照24个月计算,超过24个月未安置回迁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临时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按拆除合法主房面积2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补助费:临主街主路或拆迁片区内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并有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特殊情况除外。
(五)搬迁奖励办法
在通知搬迁期限内搬迁并符合验收条件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未按要求期限搬迁的,不再给予以下奖励。
1.在通知搬迁期限内搬迁并符合验收条件的,按照院落面积(被征用合法土地面积-房屋占地面积不包含简易棚),非临街住宅每平方米奖励600元,临木兰北路院落每平方米奖励900元。
2.在通知搬迁期限内搬迁并符合验收条件的,每户奖励30000元。
(六)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价格=土地面积×70%×回迁房均价+除土地外房屋等其它补偿款
2.房屋产权置换标准:
3.住宅回迁楼房价格:均价4800元/㎡。
4.商业回迁楼房价格:临木兰北路商业1-2层平均8500元/㎡(一层10200元/㎡,二层6800元/㎡)。
三、物资局家属楼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物资局住宅楼
1.按证载建筑面积1㎡置换1㎡回迁住宅楼进行补偿,房屋内特殊装修评估作价,可领取货币,也可按回迁价折合回迁楼面积。
2.附属房、附属物及政策性补偿参照上述标准测算。
3.在通知搬迁期限内搬迁并符合验收条件的,每户奖励30000元。
第十五条 物资局家属楼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标准
2.房屋产权置换标准:
3.住宅回迁楼房价格:均价4800元/㎡。
四、安置方式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补偿方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含物资局家属楼)按本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六)1 计算补偿金额。
2.物资局家属楼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实施方案第十五条1计算补偿金额。
(二)选择产权置换方式:
1.被征收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不含物资局家属楼),按本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六)2 计算回迁面积。
2.物资局家属楼搬迁户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本实施方案第十五条2 计算回迁面积。
(三)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进行补偿安置。
(四)产权置换房屋标准:回迁房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房屋。
(五)回迁房源:回迁房源由土地竞得人提供楼房进行安置。在土地竞得人预售之前提供120%回迁房源,优先安排搬迁户回迁安置,搬迁户所选房源及剩余房源(该项目搬迁户交房入住后解除)共同备案后,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六)回迁房的挑选,根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回迁安置面积,必须进行户型搭配并按面积就近的原则进行选择。
回迁房分配时,超出或不足总置换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和土地竞得人按回迁价互找差价;超出或不足置换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由被征收人和土地竞得人按本小区同等楼层网签备案价互找差价。
被征收人入住时楼房实际户型面积经房管部门实测确定以后,差额部分面积按本小区回迁入住时的市场均价互找差价。
(七)回迁楼的位置、选择方式、标准:回迁楼选择在物资局家属楼、老汽车站片区范围内,商业托住宅的,住宅一层及顶层不做为回迁房源;无底商的住宅三层及以下和顶层不做为回迁房源。回迁楼配备地下室,地下室回迁价格为2500元/㎡,可从搬迁户置换回迁面积中折款支付,也可自行购买,一套楼一个。按照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回迁面积,给予260元/㎡装修费,搬迁户自行装修。
(八)回迁楼户型:该区域回迁楼房户型以审批建设方案为准。
(九)安置房选择:楼房分配时,按要求时间搬迁的,按照协议签订顺序号分轮分次选择回迁楼和地下室;未按要求按时搬迁的,按后来搬迁时间顺序选择楼房号和地下室;回迁楼未分配前,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整体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入网费及办证费:置换后的新楼房《不动产证》由土地竞得人协助办理,搬迁户回迁入住时,协议回迁面积的水、暖、电、视、讯、燃气入网费及税费由土地竞得人承担,搬迁户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公共部位房屋维修基金和超出协议回迁面积的部分的水、暖、电、视、讯、燃气入网费及税费。
被征收人置换楼房对外销售的,如需土地竞得人办理相关手续时,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的,由被征收人或回迁楼购买人承担,土地竞得人必须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搬迁验收方法
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因人身安全和环保要求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暖气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屋、土地使用权、构筑物、附属物、经营损失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确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款首先清偿债务,如有剩余返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告知征收人房屋抵押情况,如出现瞒报将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涉及租赁的房屋,由被征收人负责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费用等一切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因家庭内部产权不清或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房屋可做证据保全并提存补偿金后先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在征收补偿中,如出现伪造证件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接到搬迁通知后,应与电力、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结清费用,逾期不结的费用将在其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改造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因发证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除工作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拆除。凡是自行拆除或偷拆的,一切后果自负,并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由县征拆安置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被抵押;(二)已出租;(三)被查封;(四)权属有争议;(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六)继承或遗赠;(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征收工作将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随时接受被征收人及执法、执纪部门的监督。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原则上针对该征收片区所有被征收搬迁户实施征收拆迁工作,该片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达到片区总搬迁户数100%以上,视为该区域所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物资局家属楼、老客运站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