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3-0063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3-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准确获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县政府领导信息。
2.县政府办公室机构信息。
3.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
4.县政府工作报告。
5.县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县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公告、公示。
8.《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weichang.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可到县档案馆查阅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3.其他方式。通过广播、电视、公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县级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设置和职能”查阅了解,确定被申请机关。
※例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可直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县政府暨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木兰中路91号县政府406室,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7:30(夏季作息时间);8:00-12:00,14:00-17:30(冬季作息时间),联系电话:0314-7518011,邮政编码:068450。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政府暨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有助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通过当场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附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或受理机关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因此网上申请仅作为便民服务的一种辅助方式。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如网上申请无法满足申请需求,请通过信函等其他方式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在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除依据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姓名 (个人) | 单位或职业 | |||||||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机 构 名 称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或代 理 人 姓 名 | 单位或职业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申请信息情况 | 所 需 信 息 内 容 | 文 件 名 称 | 文号 | ||||||
内容描述: | |||||||||
所需 信息 用途 | |||||||||
信息的载体形式 (单选) | □纸制 □电子邮件 | ||||||||
信息的获取方式 (单选)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 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
备注:1.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按“一事一申请”原则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提交申请表时,公民须提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