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203/2024-115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中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成文日期: 2024-06-1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镇)权责清单
2024-04-0116时20分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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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县乡镇权责清单
(共7类、176项)
单位:×××(公章)




序号编码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1301001行政许可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据文号: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可直接办结事项
21301002行政许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六十二条条款内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可直接办结事项
31301003行政许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乡镇政府《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办结
41301004行政许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乡镇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办结
51301005行政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赋权下放事项
61301006行政许可农药经营许可乡镇政府1.《农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条款内容: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颁布机关:国务院   
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颁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颁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第十三条条款内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颁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第十五条条款内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颁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第十六条条款内容: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颁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赋权下放事项
71301007行政许可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乡镇政府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条款号:第二十条条款内容: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颁布机关:国务院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赋权下放事项
81301008行政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赋权下放事项
91301009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乡镇政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赋权下放事项
101301010行政许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镇政府《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赋权下放事项
111301011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乡镇政府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2019年8月8日修订)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颁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2.《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颁布机关:国务院                                                                                                                                3.《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颁布机关:国务院
4.《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颁布机关:国务院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赋权下放事项
121301012行政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乡镇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8年12月29日修条款号:第三十五条条款内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修正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颁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赋权下放事项
131301013行政许可食品小餐饮登记乡镇政府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条款号:第二十六条条款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颁布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颁布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颁布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五条条款内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301014行政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301015行政许可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乡镇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五十六条条款内容: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颁布机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五十七条条款内容: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颁布机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二条条款内容: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颁布机关:国务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颁布机关:国务院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赋权下放事项
161301016行政许可殡葬设施建设审批(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乡镇政府1.《殡葬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25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颁布机关:国务院
2.《殡葬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25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条款号: 第八条条款内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颁布机关:国务院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呈报责任:将审核后的资料进行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171301017行政许可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呈报责任:将审核后的资料进行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181301018行政许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乡镇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呈报责任:将审核后的资料进行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191301019行政许可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乡镇政府《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 3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呈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上报。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201302001行政处罚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和街道现有行政处罚事项
211302002行政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 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2.《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21年7月9日修正)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
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21年7月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家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三)在村庄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四)其他影响家园清洁的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和街道现有行政处罚事项
221302003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和街道现有行政处罚事项
231302004行政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241302005行政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251302006行政处罚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261302007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271302008行政处罚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281302009行政处罚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291302010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301302011行政处罚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311302012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321302013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331302014行政处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341302015行政处罚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
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351302016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361302017行政处罚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371302018行政处罚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381302019行政处罚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391302020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401302021行政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411302022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421302023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431302024行政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441302025行政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451302026行政处罚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毁损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461302027行政处罚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471302028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481302029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491302030行政处罚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塞罕坝管理综合执法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501302031行政处罚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511302032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521302033行政处罚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531302034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732号进行修改)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732号进行修改)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541302035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551302036行政处罚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561302037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571302038行政处罚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581302039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591302040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601302041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611302042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621302043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631302044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641302045行政处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651302046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661302047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671302048行政处罚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681302049行政处罚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691302050行政处罚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701302051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711302052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721302053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731302054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741302055行政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751302056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可燃气体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761302057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771302058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781302059行政处罚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急管理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791302060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族宗教事务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801302061行政处罚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业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811302062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821302063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831302064行政处罚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841302065行政处罚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851302066行政处罚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861302067行政处罚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871302068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881302069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891302070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901302071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911302072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921302073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931302074行政处罚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商务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941302075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务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951302076行政处罚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务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961302077行政处罚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务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971302078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卫生健康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981302079行政处罚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卫生健康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991302080行政处罚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卫生健康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001302081行政处罚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林业和草原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011302082行政处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021302083行政处罚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031302084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041302085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051302086行政处罚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061302087行政处罚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071302088行政处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081302089行政处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091302090行政处罚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101302091行政处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111302092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121302093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131302094行政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141302095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151302096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161302097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171302098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181302099行政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191302100行政处罚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2日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201302101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 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 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211302102行政处罚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221302103行政处罚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231302104行政处罚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241302105行政处罚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251302106行政处罚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
1261302107行政处罚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围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实施
1271302108行政处罚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围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实施
1281302109行政处罚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围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实施
1291302110行政处罚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围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实施
1301302111行政处罚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围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实施
1311302112行政处罚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围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实施
1321302113行政处罚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自主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围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实施
1331302114行政处罚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围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实施
1341302115行政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队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围场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实施
1351305001行政给付地力补贴申领乡镇政府《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 号)财政部门与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其中农业部门负责补贴面积的核实认定(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核实认定后的补贴面积组织发放资金。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审核
1361305002行政给付棉花补贴申领乡镇政府1.《河北省棉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0 号)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我省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激动土地承包户)和地方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种植者(以下简称棉花生产单位)。按照谁种植补给谁的原则,对于转包(租)、分包耕地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下列情况不予补贴:1.在国家、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种植棉花的,不予补贴;2.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棉花的,不予补贴。
2.《河北省棉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0 号)第十一条 各地在补贴资金兑付前,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对棉花实际种植者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能少于7天。要建立健全棉花补贴档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审核
1371305003行政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乡镇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初审
1381305004行政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初审
1391305005行政给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乡镇政府《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 号)经报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即自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起)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负责
受理
1401305006行政给付老年人福利补贴乡镇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2.《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 号)第九条
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9月20日)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负责
受理
1411305007行政给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乡镇政府《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初审
1421305008行政给付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乡镇政府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 224 号)第二条 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 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2.《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 40%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 28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初审
1431305009行政给付住房租赁补贴申领乡镇政府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负责
受理、初审
1441305010行政给付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乡镇政府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 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 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初
审,乡级负
责复核
1451305011行政给付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乡镇政府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 号)
2.民政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 8023 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初
审,乡级负
责核实
1461305012行政给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乡镇政府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2.《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退役军人部发〔2022〕3 号)
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负责
受理
1471305013行政给付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乡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 7 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7 号公布,根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审核
1481305014行政给付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乡镇政府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 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7 号公布,根据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09〕141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付对象进行上报。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审核
1491307001行政确认乡村建设规划核实乡镇政府《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条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颁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办结事项
1501307002行政确认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乡镇政府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冀民规〔2022〕1号)第四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511307003行政确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乡镇政府《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冀民规〔2021〕8号)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521307004行政确认特困人员认定乡镇政府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冀民规〔2021〕7号)第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531307005行政确认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乡镇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541307006行政确认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乡镇政府1.《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冀招委〔2020〕5号)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551307007行政确认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乡镇政府1.《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561307008行政确认户口登记、注销、迁移乡镇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 号)第二十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赋权下放事项
1571307009行政确认核发居民身份证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第二条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赋权下放事项
1581307010行政确认核发居住证乡镇政府1.《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2.《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2月15日)第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赋权下放事项
1591307011行政确认暂住人口登
乡镇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十五条
2.《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0号)第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赋权下放事项
1601307012行政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乡镇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1611307013行政确认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乡镇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1621307014行政确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乡镇政府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重要农时季节,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道路安全的需要,在铁路公路交叉路口、重要公路平交路口、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第四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1631307015行政确认优待证申领制发乡镇政府《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 67号)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1641307016行政确认残疾人证办理乡镇政府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材料,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给付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给,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1651308001行政奖励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乡镇政府《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初审转报(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1661309001行政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乡镇政府《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备案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组织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直接
办结
1671309002行政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乡镇政府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备案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组织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直接
办结
1681309003行政备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乡镇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 号)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备案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组织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办结
1691309004行政备案食品小摊点备案乡镇政府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 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三十条 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直接
办结
1701309005行政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乡镇政府1.《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6 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呈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上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备案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或导致侵害相关组织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负责
受理
1711310001其他行政权力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据文号: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八条条款内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直接
办结
1721310002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乡镇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据文号: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二条条款内容: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直接
办结
1731310003其他行政权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乡镇政府1.《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
[2019]5号)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直接
办结
1741310004其他行政权力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乡镇政府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颁布机关:国务院                
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第五条
3.《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冀发改社会〔2021〕1390号)全文
1.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公示责任:对初审情况进行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审核
1751310005其他行政权力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乡镇政府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乡级赋权下放事项
1761310006其他行政权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乡镇政府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条款内容: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冀政〔2011〕68号条款号:第二十八条条款内容: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颁布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公示责任:对初审情况进行公示。
4.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级负责
受理、初审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25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办理方式

承办机构

备注

1

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二十二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办结

乡镇政府

乡级办结事项

2

人民调解服务

对申请人民调解的双方矛盾进行调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 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三十四条

村级直接办结、乡级直接办结

乡镇政府

乡级办结事项

3

就业信息服务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村级直接办结、乡级直接办结

乡镇政府

乡级办结事项

4

子女生育登记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修订)》第二十条

乡级直接办结

乡镇政府

乡级办结事项

5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办结

乡镇政府

乡级办结事项

6

救灾捐赠款物代收

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捐款捐物的代收工作,出具相关收据凭证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村级直接办结、乡级直接办结

乡镇政府

乡级办结事项

7

救灾捐赠凭证出具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村级直接办结、乡级直接办结

乡镇政府

乡级办结事项

8

社会保险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 号)第七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人员参保暂停(封存)申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人员参保恢复(解封)申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缴费人员)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三十二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撤销(缴费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9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0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 号)第六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特殊缴费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自主缴费业务规程〉的通知》(冀税发〔2020〕11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1

养老保险服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城转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2.《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 号)第三条
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 号)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5.《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第三条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人员)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 号)第三十七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第九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撤销申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零星调整申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发申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申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撤销(待遇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 号)第四十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 号)第三十九条
4.《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20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 号)第四十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登记)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企剥专项小组〔2019〕1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变更)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企剥专项小组〔2019〕1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2

失业保险服务

失业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失业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失业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十五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3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职业介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职业指导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创业开业指导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创业培训报名

1.《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 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52 号)第三条
2.《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 号)第五条
3.《关于转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马兰花创业培训技术文件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70 号)
4.《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 版)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228 号)
5.《关于开展 2022 年职业技能培训攻坚行动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232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4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 号)第六条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 号)第七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5

退役军人信息登记服务

对退役军人信息审核及填表,做到不错登、不漏登,确保采集的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全面。对行动不便的退役军人,采取上门登记的方式进行采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 号)
2.《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1〕49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6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对行政区域内贫困残疾人有辅具器具适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进行评估定性、适配定方、服务定项,参照基本目录提出辅助器具适配建议,并填写相关项目表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 年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2.《河北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冀残联〔2023〕3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7

0-6 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发放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单

1.《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
2.《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冀政字〔2018〕59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乡级受理、初审事项

18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求职登记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4 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19

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15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4 年、2015 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 号)第六条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 号)第八条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 号)第七条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失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15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4 年、2015 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 号)第六条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 号)第八条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 号)第七条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就业创业证》申领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4 年、2015 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 号)第二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20

创业服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 号)
2.《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 号)第七条
3.《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21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2.《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 年 8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22

工伤保险服务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确认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 号)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23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村级负责
受理、乡级
负责初审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2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五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1999 年 1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职工参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 年 12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25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 号)第八条

乡级负责受理

乡镇政府

向乡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