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4-00981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2-01 | 文件编号: 围政办通〔2024〕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稳产保供,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2024年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我县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为遵循,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继续将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列入强制免疫范围,确保2024年全县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任务目标。
(一)防控目标。努力确保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内疫不扩散,外疫不传入”;其他人畜共患病和常见多发病得到有效防治。
(二)免疫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鸡新城疫实施强制免疫,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
(三)免疫质量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鸡新城疫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四)疫情监测目标。进一步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机制。制定本县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完成全县的监测计划和监测任务,对检出的阳性样本畜禽按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的建立。规模养殖场(户)自行建立养殖档案,建档率达100%。散养户建立统一防疫档案,建档率达100%,畜主签字达到100%。免疫证按规定发放,发放率100%。牲畜免疫标识佩戴率达到100%。
(六)动物卫生监督目标。规模养殖场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散养户产地检疫率达90%。屠宰场屠宰检疫率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100%,同时建立档案进行登记,建档率达100%。养殖场(户)、屠宰场(点)防疫监管率100%。
(七)“先打后补”工作目标。实施2024年“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八)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目标。到2024年底全县3家奶牛场布病达到并维持控制标准的基础上,争取1家达到净化标准。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宣传培训。以发放明白纸、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条幅、等形式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防疫知识。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信息平台,做好春秋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的宣传,形成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前开展一次防疫人员、村级防疫员和其他从事防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防疫人员掌握免疫技术要领和原则,同时做好自身防护,实现免疫程序科学、免疫操作规范、确保免疫效果。
(二)集中强制免疫。一是严格强制免疫动物及病种。在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基础上,继续将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鸡新城疫列入强制免疫范围,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我县强制免疫动物及病种为: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生猪—O型口蹄疫、A型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肉牛:O型口蹄疫、A型口蹄疫、布病;奶牛和种公牛—O型口蹄疫、A型口蹄疫;羊:O型口蹄疫、A型口蹄疫、布病、小反刍兽疫。种畜禁止进行布病免疫。炭疽、气肿疽在老疫点及时组织免疫防控。二是严格疫苗管理和供应。严格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疫苗由农业农村局统一接收和采购,妥善保存,建立严格保管和发放制度,实行逐级供应,跟踪管理。三是“先打后补”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有关部署和要求,全面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确保12月底前将资金补贴到户。四是严格强制免疫工作步骤。组织发动:按照防疫法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围字〔2020〕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依法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可以采取购买防疫服务或成立防疫小分队(由护林员、防火员、村级防疫员组成)的形式开展辖区内动物防疫和消毒工作。技术保障: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技术培训,疫苗、消毒药等防疫用品的配发和强制免疫技术的指导。集中强制免疫时间:3月1日至4月20进行春季集中强制免疫,9月1日至10月20日进行秋季集中强制免疫。散养户做好集中免疫同时,每月第四周进行强制免疫的补免,规模养殖场做好集中免疫的同时做好程序免疫。严格免疫标识:完成免疫的畜禽要发放免疫证。散养户牛、羊、猪要求一畜发一张免疫证,禽类一户发一张免疫证;规模养殖场按要求建立免疫档案,真实、详细填写免疫记录,不发免疫证。免疫的牛、羊、猪要全部佩带有二维码的标识。严格规范免疫档案:负责防疫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进行强制免疫的畜禽必须全部建立统一的防疫档案,并实行微机化管理。养殖场要按要求建立本场的防疫档案。严格免疫效果评价:春秋防结束后,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免疫效果进行评价,免疫质量不达标的乡镇,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进行补免。对出现免疫副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给予补偿。严格强制免疫通报制度:春秋集中强制免疫期间,实施周报进度、防疫结束报结制度。每周五上午各乡镇(场)配合防疫监督分站汇总辖区防疫情况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防疫结束及时按照时间节点上报报结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全县情况汇总报县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我县指挥部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场防疫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三)疫情排查监测及专家预警。一是疫情排查。在两次集中免疫前,各乡镇(场)负责组织集中开展两次疫情大排查,发现疑似动物疫情,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二是疫情流调监测。按照《河北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承德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监测要做到“定点监测和全面监测相结合、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抗体监测和病原监测相结合、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在样品采集上,按照省、市的要求实行飞行监测,即每个乡镇(场)随机、随地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样进行抗体监测,切实做到采真样、真采样,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代表性。达不到规定免疫抗体水平的乡镇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组织补免。对实行程序化免疫的规模场(户)也要依程序化免疫进行情况适时随机安排免疫抗体监测,监测达不到国家规定水平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重免。三是专家预警。自治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组建县动物疫情解析预警专家组,每年召开1次预警解析例会,根据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抗体监测、病原学检测以及周边疫病流行态势,对本县动物疫情动态、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预测预警、风险防范技术措施和防控政策建议。
(四)消毒灭源。各乡镇在搞好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同时,要同步搞好圈舍消毒工作,并按照省市要求及时开展全县“大清理大清洗大消毒”活动。各乡镇政府(场)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消毒灭源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牲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厂点等必须建立消毒制度,定期消毒并做好记录,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消毒灭源报表。
(五)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防治。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要强化推进措施,积极开展我县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防治工作。一是工作内容。以畜间布病为主,兼顾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与预防控制。二是强制免疫。对奶牛场3-8月犊牛、除种畜外的肉牛和羊进行布病强制免疫。三是加强疫情监测。年内对全县所有奶牛至少开展一次布病、结核病检测。四是加强检疫监管。对布病、结核病检测阳性牲畜,严格按规定扑杀并无害化处理,严格限制活畜从布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移动。五是奶牛布病净化场建设。利用2-3年时间将辖区内3家规模奶牛场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六是加强联防联控机制。县卫健委与县农业农村局加强人畜共患病的联防联控,相互通报制度。
(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坚持“谁产生、谁处理”原则。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教学、科研、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产生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配备冷藏暂存设备并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负责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和死因不明畜禽的收集和处理,同时做好疫情排查,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七)实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监管对象的动物防疫条件、设施设备、制度落实、检疫申报、档案记录、诚信自律、守法经营等风险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每两个月、一个半月和一个月监管一次,未申请评估的纳入C级管理。
(八)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一是加强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做到出栏报检,坚持出栏“瘦肉精”监督抽检。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查验养殖档案,检查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检查动物健康状况,应免未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检疫不合格以及没有佩戴法定畜禽标识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二是加强屠宰检疫。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没有产地检疫证和畜禽标识的不得入场屠宰,坚持屠宰环节执行“瘦肉精”监督抽检。三是加强养殖环节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防疫消毒情况、疫病检测情况、检疫情况、防疫条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加强调运监管。严格执行“落地报检、调入隔离”制度。建立健全畜禽车辆备案等制度,建设备案车辆网上运行监管平台,强化动物卫生监管手段,坚决杜绝无证和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防止外疫入境。五是加强对动物诊疗废弃物处理的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动物医疗、动物疫病防治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管,监督对其产生医疗废弃物要及时收集,集中处置。六是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点)、动物运输、教学、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台账。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不法行为。七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理,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确保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八是加强强制免疫监督。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对不履行强免义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确保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达到100%。尤其是申报“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的免疫情况。
(九)应急准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预案,结合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应急防疫物资储备与更新,抓好应急预备队的组织、培训和演练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政府成立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24年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组织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逐环节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县、乡、村层层签订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发动与落实,农业农村局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技术服务。县农业农村局、防疫监督分站、防疫员层层签订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加强宣传、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加大经费投入,保障防控需要。县政府将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及时拨付。保证动物疫病防控物资采购、应急物资储备更替、强制免疫所需各种药品、物资及时供应和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日常经费需要,要增加村级防疫员劳务补贴经费投入,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以稳定基层防疫队伍。确保我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协作,构建联防联控机制。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互相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卫健局启动疫情信息通报机制,落实布病、炭疽、结核等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
(五)加强考核力度、落实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总要求,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列入乡镇绩效考核,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日常督导检查作为考核依据。乡镇、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因防疫工作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 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
2. 2024年围场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表
3. 防疫档案、免疫进度报表
4. 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报表
附件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孙立良 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谭 赋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建红 县政府办三级主任科员
张勇成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郭 鹏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吕 途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温长军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王利军 县财政局局长
李玉方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海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宝志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韩广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树峰 县民政局局长
杨永利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李千秋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局长
智秀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勇成同志兼任。
附件2
项目 种类 | 免疫范围 | 密度要求 | 时间安排 | 备 注 |
牛、羊、猪口蹄疫 | 全县 | 100% | 春季3月1日至4月20日, 秋季9月1日至10月20日。 | 注射O、A型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全县 | 100% | ||
鸡新城疫 | 全县 | 100% | ||
猪蓝耳病、猪瘟 | 全县 | 100% | ||
牛、羊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 | 全县 | 100% | 布病所有羊、肉牛每年免疫一次,犊牛、羔羊先检后免统一使用S2疫苗。按规定一律个体投服,杜绝群体饮水,拌料投服。种畜禁止免疫,备案的奶牛场3-8月龄奶犊牛使用布病A19疫苗免疫。小反刍兽疫所有羊。 | |
狂 犬 病 | 全县 | 100% | 自行 | |
炭疽、气肿疽 | 历年有疫情乡镇(场) | 100% | 自行 | |
羊痘 | 历年有疫情乡镇(场) | 100% | 自行 |
2024年围场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表
附件:3-1 | 年 季动物防疫档案 (牛、羊、猪) | 批号及厂家 |
| 牛羊O、A型苗 | ||||||||||||||||||||||||
布病疫苗 | ||||||||||||||||||||||||||||
猪O、A型苗 | ||||||||||||||||||||||||||||
猪瘟 | ||||||||||||||||||||||||||||
猪蓝耳病 | ||||||||||||||||||||||||||||
小反刍兽疫苗 | ||||||||||||||||||||||||||||
乡 村 组 | ||||||||||||||||||||||||||||
畜主 姓名 | 牛 | 羊 | 猪 | 畜主 签字 | ||||||||||||||||||||||||
存栏 | O、A型口蹄疫 | 布病 | 存栏 | O、A型口蹄疫 | 小反刍兽疫 | 布病 | 存栏 | O、A型口蹄疫 | 猪瘟、蓝耳病 | |||||||||||||||||||
注射 | 补注 | 口服 | 注射 | 补注 | 注射 | 补注 | 口服 | 注射 | 补注 | 注射 | 补注 |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日期 (月/日) | 数量 | |||||
分站监管责任人签字: 村级防疫员签字: 乡镇行政责任人签字: . |
附件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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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季动物防疫档案 (散养禽、犬) | 疫苗批号及厂家 | 禽流感疫苗 | ||||||||
鸡新城疫 | ||||||||||
狂犬病 | ||||||||||
乡 村 组 | ||||||||||
畜主姓名 | 禽流感(包括鸡、鸭、鹅) | 鸡新城疫 | 狂犬病 | 畜主签字 | ||||||
存栏数量 | 免疫时间 | 免疫数量 | 存栏数量 | 免疫时间 | 免疫数量 | 存栏数量 | 免疫时间 | 免疫数量 | ||
备注:鸭、鹅数量在备注栏注明 | ||||||||||
分站监管责任人签字: 村级防疫员签字: 乡镇行政责任人签字: . |
附件:3-3 | 批号及厂家 | |||||||||||||
年 季动物防疫档案 (禽类规模养殖场) | 禽流感疫苗 . | |||||||||||||
鸡新城疫 . | ||||||||||||||
新禽二联苗 . | ||||||||||||||
乡 村 组 | ||||||||||||||
规模场 (户) 姓名 | 日龄 | 禽流感 | 新禽二联 | 鸡新城疫 | 驻场分站监管责任人 | 防疫员 | 乡镇行政责任人 | 畜主签字 | ||||||
存栏 数量 | 免疫 时间 | 免疫 数量 | 存栏 数量 | 免疫 时间 | 免疫 数量 | 存栏 数量 | 免疫 时间 | 免疫 数量 | ||||||
注:同一个场(户),饲养不同日龄的肉、蛋禽,因为实行程序化免疫,可以按免疫时间顺序分别填写。 |
附表3-4 | ||||||||||||||||
2024年( )季防疫各乡镇牛布病、牛口蹄疫免疫进度周报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 单位:万头(只)、% | |||||||||||||||
村名称 | 存栏 | 牛布病 | 牛口蹄疫 | |||||||||||||
应免数 | 实免数 | 免疫率 | 应免数 | 实免数 | 免疫率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合 计 | ||||||||||||||||
填报人: | 负责人(签字): |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 ||||||||||||||
附表3-5 | ||||||||||||||||
2024年( )季防疫各乡镇羊布病、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进度周报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 单位:万头(只)、% | |||||||||||||||
村名称 | 存栏 | 羊布病 | 羊口蹄疫 | 小反刍兽疫 | ||||||||||||
应免数 | 实免数 | 免疫率 | 应免数 | 实免数 | 免疫率 | 应免数 | 实免数 | 免疫率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合 计 | ||||||||||||||||
填报人: | 负责人(签字):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附表3-6 | |||||||||||
2024年( )季防疫各乡镇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口蹄疫免疫进度周报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 单位:万头(只)、% | ||||||||||
村名称 | 存栏 | 猪瘟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 猪口蹄疫 | |||||||
应免数 | 实免数 | 免疫率 | 应免数 | 实免数 | 免疫率 | 应免数 | 实免数 | 免疫率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合 计 | |||||||||||
填报人: | 负责人(签字): |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
附表3-7 | |||||||||||||||
2024年( )季防疫各乡镇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免疫进度周报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 单位:万头(只)、% | ||||||||||||||
村名称 | 存栏 | 鸡新城疫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
应免数 | 实免数 | 免疫率 | |||||||||||||
鸡 | 鸭 | 鹅 | 应免数 | 实免数 | 免疫率 | 鸡 | 鸭 | 鹅 | 鸡 | 鸭 | 鹅 | 鸡 | 鸭 | 鹅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规模场: | |||||||||||||||
合 计 | |||||||||||||||
填报人: | 负责人(签字): |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
附件:4 | |||||
围场县 乡(镇) 月无害化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统计表 | |||||
日期 | 动物(产品)种类 | 数量 | 处理方法 | 处理地点 | 资料存档文件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