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33/2024-0019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4-11-1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保交房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结合我县回迁安置工作实际和存量房现状,有效化解“回迁难”和商品房库存较大问题,现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4年11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纸质版征求意见反馈表加盖公章送至住建局征拆办;
2、征求意见反馈表电子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wczjj7528618@163.com ;
3、联系人及电话:谢云发 0314-7528183。
附件: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拆迁回迁异地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3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拆迁回迁异地安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保交房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结合我县回迁安置工作实际和存量房现状,有效化解“回迁难”和商品房库存较大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的原则和要求
(一)原则
1.公平公开原则:异地回迁安置房源在县城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2.异地安置原则: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愿,在经协商同意用于异地回迁安置的房源范围内选择安置房源。
3.一事一议原则:该政策仅适用于规划建城区域内已拆迁10年以上未回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政府实施的公益类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具体制定异地回迁安置政策。
(二)要求
1.按照回迁户所属征拆片区《回迁安置方案》找补回迁楼层及面积差价的,自行和房源企业协商。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签订回迁协议并进行交房后过渡安置费停止支付。
3.安置房标准:规定房源的安置房标准为毛坯房,提供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有线电视接口等配套设施。
4.办理产权证件时被征收人承担证件的工本费,协议规定的置换面积房屋产生的税费由开发企业承担,其余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5.回迁协议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凭法院生效文书或公证书,办理更名手续,所需费用由合法继承人承担。
二、安置房源的确定和价格评估
(一)安置房源的确定
1.异地安置房源应为产权清晰、手续完备达到入住条件的现房或已开工建设并明确交房日期的期房。
2.存在抵押、查封、债务纠纷等影响依法交易的商品住房不得进入房源库。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提供房源真实情况,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报房源进行严格审核后方可入库。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及安置房源价值评估
1.已拆迁未回迁房屋价值应按照,被征收户的土地+地上房屋及附着物价值,①与征收办签订回迁安置协议的按协议价计算;②未与征收办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但与企业签订回迁协议房屋已拆除的,按照房屋所在片区政府回迁安置方案重新评估计算。
2.房源库由回迁安置办公室确定,回购房源价格计算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建设成本价值+不超10%利润标准,对房源库每套房屋进行评估作价。
3.评估机构由回迁安置办公室共同研究选定。
(三)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源置换计算方法
1.安置房源不足被征收房屋协议面积的按《回迁安置方案》回迁价补偿,此款需在被征收房屋所属片区土地出让后一次性补偿完毕;
2.安置房源超出被征收房屋协议面积的由回迁户和房源企业按政府采购价结算;
三、安置流程
第一阶段确定房源:县异地回迁安置办公室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列入房源库,房源库项目数量根据回迁地块情况决定。
第二阶段价格评估并公示:列入房源库的房源由异地回迁安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单价,并将房源具体情况公开、公示。
第三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源:根据回迁协议面积,回迁安置户到房源库中的项目挑选房屋户型,确定房源。
第四阶段房屋交付结算:安置领导小组根据提供房源企业、安置户选择安置楼房户型情况,由领导小组决定与企业签订购买楼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企业购房资金。
第五阶段征收人领取楼房:回迁安置户持原回迁安置协议、身份证明材料到异地回迁安置办公室签订回迁协议,按照选择户型以抓阄方式领取楼房并结算。
第六阶段总结验收:针对安置情况总结分析验收,确保回迁户全部安置到位。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异地回迁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异地回迁安置房源库的选择。回迁协议认定;负责协调处置异地回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负责收集汇总需提交异地回迁安置领导小组定的各类问题。
(二)资金保障。县财政需将回迁安置房源所需资金列入预算,按照每年不低于2000万的支付进度,分年度支付收购房源购房款。待拆迁地块土地出让后返还县财政收购房源资金。
(三)纪律保障。异地回迁安置工作须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绝不能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严肃依法查处。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异地回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政策解释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异地回迁安置领导小组
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异地回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异地回迁安置领导小组
组 长: 郑洪波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
副组长: 秦 涛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申 军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陈 瑜 县政府办副主任
智秀永 县住建局局长
刘艳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利军 县财政局局长
田 东 县司法局局长
苏彦坡 县审计局局长
薛兴国 县税务局局长
张艳平 县住建局副局长
康国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技术保障中心主任
王立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科级干部
王文权 县司法局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宋玉宏 县审计局副局长
孙瑞星 县财政局副局长
郭跃宇 县税务局副局长
董艳娟 县住建局征拆安置办公室主任
宋国超 围场镇党委书记
附件2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异地回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长: 智秀永 县住建局局长副组长:张艳平县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 董艳娟 县住建局征拆安置办公室主任
谢云发 县住建局征拆安置办公室副主任
李晓坡 县资规局大厅主任
周印峰 县房产交易所所长纪绪县住建局房管股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异地回迁安置及异地回迁安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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