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3-0803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31 文件编号: 围政办通〔2023〕1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我承诺达标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4-0709时54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我承诺达标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我承诺达标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为确保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单一质量管理向农产品生产、自检、农产品营养、农产品安全、农产品管理等诸多领域转变,通过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更好的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全面提升权限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阶段特征和要求,以强化政府监管为基础,以实施合格证制度为载体,扎实推进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和质量农业发展,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要求

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承诺达标农产品自行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载入安全监管平台的主体必须批批开具电子合格证,在合格证制度推行过程中,要按照推行范围、开具要求和时间安排,规范运作、合力实施。

(一)实施范围

1.实施区域:围场县全域。

2.实施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等,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自我承诺达标合格证。

3.实施品类:蔬菜、水果、养殖(家禽、猪、牛、羊、鸡蛋等)、水产品。

(二)开具要求

1.农业农村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多部门形成合力,落实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准出机制有效衔接,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按农业农村部要求统一实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基本样式参照全省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进而实现在全省、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

3.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依托各类平台出具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三)时间安排

1.各乡镇要在3月底前完成《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贯及生产主体名录的梳理和统计,做到不漏户并建立健全主体名录数据库。

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生产主体合格证使用率达到100%,与追溯挂钩的各类生产主体要按照可追溯“六挂钩”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部门、乡镇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抓好动员部署,推动县、乡两级快速有效的落实文件精神、指导服务等工作。

1.集中宣传引导。以《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础,规范开具和出具合格证为核心,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合格证制度宣传培训活动。特别是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制作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对辖区内所有种养户发放明白纸,各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生产者进行培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贯及自我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出具实施全覆盖,保障合格证的真实有效。

2.完善档案数据库。采用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方式,在建立纸质档案基础上,依托省农产品监管追溯平台建立电子档案。要以乡为单位,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等进一步摸清底数、查漏补缺,生产主体要做到应录尽录。已建立档案的主体要补充完善缺失的信息,并及时更新档案内容,确保档案信息完整准确、归档及时,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3.强化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帮助种植养殖生产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同时,电子合格证与纸质合格证并行,将推行工作列入对乡镇政府农产品安全工作考核,督促地方政府和生产主体推行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工作衔接

1.做好与农产品追溯“六挂钩”制度的有机衔接。“两品一标”认证企业、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特色农业精品示范基地要率先示范。要按照可追溯“六挂钩”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农产品生产主体做好追溯工作。对未建立追溯的要指导其规范投入品使用、完善生产记录、开展产品自检、建立合适的追溯形式;已建立的要对其追溯进行规范提升。要建立合格证制度与农业项目补贴、农业精品示范基地创建、品牌认证等挂钩机制,对率先实行合格证的种植养殖生产主体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

2.强化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产品上市时出具合格证,使凭证准出成为生产者的自觉行为;指导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按规定建立落实市场准入查验、质量检验检测、进货查验记录、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处置等制度,查验并留存合格证,使查验合格证、凭证准入成为市场开办者的管理方式,形成长效机制。

(三)监督检查

1.规范合格证的开具和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种植、畜牧、水产等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相关生产主体进行督促检查,规范开具和出具合格证。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级协管员要督促指导生产主体开具合格证,确保产地准出环节,不出现违规事件。

2.强化合格证与农产品检测有机结合。生产主体要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健全生产档案、开展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对自检不合格的产品杜绝带证上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增加产地、“三前”环节、禁用药物的抽检比例,确保合格证实施品种和主体全覆盖。对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对生产主体实施重点监控,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追根溯源处理到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部门要将推行合格证制度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强化人员保障。要积极争取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宣传培训、合格证印制、检测抽查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合格证制度有力实施。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

(三)做好合格证制度推行阶段性总结报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确立一名联系人,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7月25日、11月25日前将合格证制度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合格证制度推进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至县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

联系人:张华联系电话:0314-7526039

电子邮箱:shouyigu126@.com

 

附件:1.自我承诺达标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2.自我承诺达标农产品合格证使用台账

          3.自我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情况统计

附件: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