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3-0803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4-13 | 文件编号: 围政通〔2023〕2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政府部门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联合验收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9〕42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9〕65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0〕37号),结合围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牵头部门按照“一窗受理、统一组织、联合测绘、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办理方式,召集行政审批、城管、住建、教育和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成立联合验收工作组,明确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授权到位,按时参加联合验收和出具验收意见,统一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由专业验收事项和配套事项两部分组成。
专业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验收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配套事项包括室外道路、挡墙护坡、便民市场、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站、垃圾转运站和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等配套工程。
第五条 联合验收规则
(一)严格依法,规范验收。参加联合验收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
(三)提前介入,搞好对接。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验收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验收部门应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四)细化标准,限时办结。联合验收涉及部门(单位)制定更新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技术标准、准备要点,确保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
第六条 联合验收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设施已按经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二)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文件材料已按规范要求收集齐全,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并已形成与纸质档案相一致的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整理完毕;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档案自检,并签署书面意见,形成自检报告,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规定要求对工程档案立卷、归档、验收、移交。
(三)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或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完毕。
(四)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监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五)规划审批确定拆除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物已拆除完毕,建筑垃圾已清理。
(六)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七)相关专业报表填写完整,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八)涉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建设工程已达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四章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并具备实际使用功能。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行政审批局负责召集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做好联合验收的提前介入、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负责咨询、受理、补正、审批等环节服务窗口工作。
(二)行政审批局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塞罕坝综合执法局负责规划执法批后监管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含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供热、燃气竣工验收。
(五)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教育配套验收工作。
(六)供水、电力等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联合验收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后向牵头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受理。牵头部门通过“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统一接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经初审后分别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牵头部门(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齐全、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牵头部门通过“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启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正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勘验。牵头部门启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工作后,于2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委派工作人员参加现场踏勘、现场查验,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会签表。
(四)审核。对勘验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单位)于勘验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对勘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单位)于勘验后2个工作日提出整改意见,由牵头部门统一汇总,一次性反馈至建设单位。
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符合规划、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需要较长时间整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实行告知承诺,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做出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牵头部门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将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项目建设单位整改用时不计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
涉及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复验。原已审查通过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如果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部门(单位)可不参加复验。相关部门(单位)于复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验收证明,由牵头部门汇总,一次性反馈建设单位。
(五)移交。验收合格的配套设施,由牵头部门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
(六)审批。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到牵头部门领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和各验收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凭《竣工联合验收意见》直接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第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特殊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视情况报市、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县行政审批局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