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3-1100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3-0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委全会安排部署,深入实施“文化旅游强县”战略,鼓励县内外广大投资者开发围场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全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围场实践文化旅游强县,充分发挥全县温泉地热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支持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3年4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whlvcyfz@163.com
2.电话:0314-7569112
3.通信地址:围场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四楼401。邮编:06845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3年3月2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
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文化旅游强县”战略,鼓励县内外广大投资者开发围场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全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围场实践文化旅游强县,结合全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围场县域内(不含御道口牧场管理区)从事文化旅游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二、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政策措施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旅游重点项目所需用地依据全域旅游规划纳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在完成立项手续后优先安排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2.新建旅游项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庄园、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申报、审批,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以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涉及使用林地、草地、各类自然保护地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以及相关保护地准入审批手续,否则视为存在违法使用林地、草地、未经许可在自然保护地内实施建筑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3.在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开办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个人可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经营活动。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除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在办理农业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和畜牧业。
(二)审批、税费支持政策
5.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建立项目服务联络员机制,推行事前指导、提前介入、全程代办模式,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
6.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金融支持政策
7.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有效推进银企对接,加大对从事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8.开展旅游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鼓励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优先提供金融授信贷款业务。
(四)资金支持政策
9.统筹使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所在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有带动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户增收的相关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10.县政府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基金1000万元,用于旅游名县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发展、冬季旅游新业态培育、景区景点创建提升、文化旅游培训、宣传推介考察、文创产品研发推广、文艺作品创作等全县文化旅游发展事项。
1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带动当地就业50人以上的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鼓励企业或社会团体举办大型文旅宣传、演出、赛事等活动,一次性投入资金在100(含)万元以上,一次性补贴10万元。
13.对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对创建、改造提升景区进行奖励。新评定为国家3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4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5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5.鼓励文创企业参加文创大赛,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6.鼓励团体和个人进行文艺作品创作,获得国家级(不含社会团体)荣誉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不含社会团体)荣誉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17.对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评为河北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8.鼓励有意愿的个人新建、改扩建高端精品民宿,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相关要求
19.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文件下发执行后涉及的新建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20.原则上所有奖补资金应用于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推介、产品研发创作和培训等。
21.享受本政策措施的各类企业需证照齐全、依法经营、照常纳税、无不良记录。年内出现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纳入诚信黑名单、有效旅游投诉达3件(含)以上或出现引发舆情的重大投诉事件,一票否决。
22.兑现奖励、补贴支持等政策实行申报制,原则上每年申报审批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一事一审批。由申报主体向属地乡镇提出兑现奖励(补贴)申请,填写围场县文旅产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原件,乡镇汇总后报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申报奖励(补贴)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牵头,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申报奖励(补贴)资金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牵头,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论证,上报主管副县长审核,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
23.对同一事项涉及县内多项奖励政策(补贴)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24.本政策措施涉及的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收入凭证为准;涉及的总投资(不含政府投资)以有资质的专业第三方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涉及的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演出等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文件。
25.申请奖补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取消该单位奖补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26.本政策措施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27.本政策措施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该政策措施相关条款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持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委全会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全县温泉地热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文化旅游强县场景落地,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要素保障
1.空间规划保障。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前提下,将谋划的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支持重大温泉地热产业项目,通过编制规划衔接方案的方式报批用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项目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及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对重点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优先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属于自然景观用地的,不改变原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同时,结合全县实际,用足用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保障项目及时落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实施税费减免
3.减征部分税费。对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加大资金扶持
4.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温泉旅游产业项目游客中心、旅游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县级温泉旅游产业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地热资源勘探、测绘和温泉旅游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温泉产业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县财政局)
5.医养养老项目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对符合国家《“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中申报条件的医养养老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
6.温泉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温泉养老机构,在其运营满一年后,按相关政策争取上级一次性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7.乡村建设资金支持。对于纳入全县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发展规划的村,优先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美丽休闲乡村”、“一村一品示范村”,统筹使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按资金使用政策要求支持重点温泉产业项目所在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有带动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户增收的相关温泉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
8.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各银行机构设立“温泉贷”等特色金融产品,设定优惠的贷款条件和贷款利率,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增信要求,灵活授信管理,增加信贷投放,对重点温泉产业项目通过延期、展期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银保监局围场监管组)
9.强化金融服务。开展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专题银企对接活动,组织各银行机构深入温泉企业和项目上门服务,现场“开方抓药”,解决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银保监局围场监管组)
10.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倾斜,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融资便利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银保监局围场监管组)
五、配套政策支持
11.优先纳入重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项目优先纳入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2.道路交通保障。将符合地方交通路网需求的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新建配套道路纳入“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13.支持纳入医保定点。对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设置的医疗机构,参照重点项目纳入医保定点条件执行,落实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14.跟进落实京冀医保目录协同政策。及时改造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北京人到承德温泉医养就医时使用北京医保目录结算,享受与北京相同医保报销待遇。(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15.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开发利用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建立项目服务联络员机制,推行事前指导、提前介入、全程代办、并联审批模式,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16.简化审批申请材料,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和职业登记两证合一。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医师到温泉医养合作医疗机构执业,实行区域注册和多机构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
六、人才用工保障
17.鼓励自主创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从事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者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贴息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8.支持吸纳就业。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并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9.组织就业见习。优先组织高校毕业生或16-24周岁城乡青年到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就业见习,对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800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0.住房补贴。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无房,需要租房居住的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人才,与围场县所辖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紧缺专业人才和紧缺工种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发放租房补助2000元,双一流院校(专业)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租房补助1000元,自引进(培养)当年起发放,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免费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服务,根据参训人员取得相应技能等级情况,待省级补贴标准下发后,按照对应标准发放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2.用工服务保障。根据温泉旅游医养养老产业相关企业需要,通过人社专员服务队伍、零工市场等方式,免费提供招聘对接服务。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重点企业开展对接合作机制,为企业提供用工招聘、人才寻访、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等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3.培养温泉产业人才。以职教中心为依托,充分发挥卫生信息专业优势,紧密结合围场实际,调整优化专业课程设置,提升学科建设质量。制定运动康复、中医理疗康复操作规程,深入推进运动康复、中医理疗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七、附则
本政策措施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