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3-0084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2-23 | 文件编号: 围政办通〔2023〕8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认真落实,如期上报相关材料。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0号)和《关于印发承德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2〕86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流域管控、部门联动,统筹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系统梳理底数清单,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全面开展综合治理,实现分类监管全覆盖,形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时间安排
1.2023年1月底前完成排查方案编制。
2.2023年2月启动5条主要河流(伊逊河、蚁蚂吐河、西路嘎河、阴河、小滦河)干流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0日前完成数据梳理汇总,形成排查清单和整改任务台账;涉及依法取缔和清理合并的,按照立行立改要求实施整改,涉及工程治理的,年底前完成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2023年完成主要河流整治任务的50%,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
3.2024年1月启动14条中小河流(名单见附件3)排污口排查工作;7月10日前完成数据梳理汇总,形成排查清单和整改任务台账;需工程治理的,2024年底前完成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
4.2025年1月启动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回头看”,检验排查整治工作成效,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分类管控。
(二)对象与范围
全县范围内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雨洪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三、重点任务
(一)排查阶段
1.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梳理确定需排查的河流、村庄、镇街,规范排查、溯源、整治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全面摸排。按照拉网式排查的方式组织开展排查,全面掌握各类排污口所属河流、点位分布、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等情况,对其进行编码命名,并建立清单。
3.开展监测分析。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排污口逐一开展水质水量监测,明确排污口类型、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结合溯源判定,确定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治理。
(二)溯源阶段
1.开展分类溯源。根据污染物类型、排污单位等信息,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雨洪排口和农业排口四类。排查清单经汇总后上报,与此同时,组织开展分类溯源工作,相关情况及时向市级责任部门报告。
2.确定责任主体。通过溯源分析,全面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后,逐一明确责任主体,登记溯源结果,建立责任清单,并通知各责任主体按期完成治理工作。原则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经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三)整治阶段
1.明确整治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问题单一、可立行立改的,尽快完成整治工作;治理工程复杂、工期较长的要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工作;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河段存在水质不达标风险的区域,应优先开展整治工作;对一个入河排污口接纳多个排污单位污水的,必要时应明确每个排污单位的整治要求,避免“一刀切”,切实维护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系统开展治理。一是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坚决依法取缔。二是清理合并一批,对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予以清理合并,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保留一个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农田退水排口和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设置统一的排污口。三是规范整治一批,对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方面明确整改要求,开展分类整治。对存在建设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采取调整位置、更改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确保其符合设置要求。
3.有序推进规范化建设。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的基础上,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定全县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积极推进,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并按规定设置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监测点位,确保入河排污口建管责任明晰,水质可查可控。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是组织实施本地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专班,统筹安排调度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分工。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总牵头,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审批局依照自身职责牵头所属行业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各乡镇以傍河自然村、社区为最小控制单元,逐单元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排查工作。
(三)强化考核问责。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已纳入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要成立排查整治督导推进组,开展抽查检查,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不求实效、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经费保障。本次排查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分担,市级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管理要求列入预算,县级部分由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五)强化监管执法。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排污口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打击力度,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六)强化公众监督。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各地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
2.主要河流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人清单
3.中小河流及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人清单
4.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