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3-10860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12-08 | 文件编号: 围政通〔2023〕5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七届县委第一百零八次常委会会议、自治县八届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河北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改〔2019〕9号)、《承德市关于加强中心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工作方案》(承市城管〔2020〕2号)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及易地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建设时,按照相关规划、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资规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教体局牵头,发改局、资规局等部门配合,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乡)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
第五条 资规局根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
第六条 资规局在岀具新出让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征询教体局意见,由教体局依据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及该区域现状幼儿园布局、规模情况,确定拟出让地块是否配建幼儿园、配建标准、交付标准等意见。
(一)需配套幼儿园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划和标准及教体局的意见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日照标准、活动场地等管控要求,以及建成后及时移交教体局等内容。
(二)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须将规划条件中关于幼儿园配建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应结合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和建成后及时移交等要求,确定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第七条 土地成交后,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落实完成配套幼儿园事宜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与教体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签订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交付标准、移交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宗地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安排在项目建设的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
(二)不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教体局签订配套幼儿园易地建设协议,明确易地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及建筑规模,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承担配套幼儿园易地建设成本。
(三)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八条 资规局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依据规划条件、土地岀让合同、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会同教体局等有关部门,重点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出入口设置、生活用房和活动场地日照、协议约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监督落实。对修改不到位的,规划方案不得向规委会申报审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委会审定的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及与教体局签订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进行配建。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条 行政审批局要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依法做好城镇(乡)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所涉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对存在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行政审批局不得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住建局要加强对城镇(乡)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配套幼儿园存在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教体局要全程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设项目竣工后,教体局要根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内容等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向教体局及时移交配套幼儿园,并提供配套幼儿园建设有关前期手续、竣工图等材料,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资规局按照土地合同约定和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等,为教体局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第十六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实施保修;超过质量保修期后,由教体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维修、管理。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保修做出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体局依据《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中班级人均指标上限核定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配套幼儿园易地建设成本=小区幼儿园生数×班级人均用地面积(㎡)×该地块土地出让地价(元/㎡)+小区幼儿园生数×班级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幼儿园建筑工程成本询价(含设计、监理、建筑、绿化、硬化、装修等)(元/㎡)。资规局负责核算土地出让金,住建局负责核算建筑安装成本。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教体局签订配套幼儿园易地建设协议,确定配套幼儿园易地建设成本,设立专户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幼儿园,对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超出满足本小区幼儿园的适龄人口配套幼儿园规模的开发建设单位,县政府可对超出面积部分使用配套幼儿园易地建设成本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经核实的超出应配套部分用地面积(㎡)×该宗土地出让地价(元/㎡)+超出应配套部分建筑面积(㎡)×标准幼儿园建安成本咨询价(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领导小组
2.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一览表
附件1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孙立良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秦 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韩淑杰 县政府副县长
郭志国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文辉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郭 鹏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晓东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王彦清 县委网信办主任
唐 棣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康学敏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王利军 县财政局局长
智秀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国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温长军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志民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王树锋 县民政局局长
杜艳军 县信访局局长
韩广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苏彦坡 县审计局局长
潘尚勇 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体局局长康学敏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副局长及责任股室股室长组成。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对各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附件2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一览表
单位:人、平方米
类 别 | 服务人口 | 班级数 | 适龄 人口 | 容积率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备 注 |
全 日 制 幼 儿 园 | 小于3000 | 3班 | 90 | 0.55 | 796-1009 | 1447-1835 | 幼儿园适龄人口计算方式:规划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30平方米×3.63% |
3001-6000 | 6班 | 180 | 0.58 | 2193-2665 | 3781-4595 | ||
6001-9000 | 9班 | 270 | 0.62 | 3145-3838 | 5073-6190 | ||
9001-12000 | 12班 | 360 | 0.65 | 4003-4908 | 6158-7546 | ||
寄 宿 制 幼 儿 园 | 小于3000 | 3班 | 90 | 0.55 | 833-1051 | 1515-1911 | |
3001-6000 | 6班 | 180 | 0.58 | 2275-2745 | 3922-4733 | ||
6001-9000 | 9班 | 270 | 0.62 | 3267-3958 | 5269-6384 | ||
9001-12000 | 12班 | 360 | 0.65 | 4165-5072 | 6408-7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