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3-1102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07 文件编号: 围办〔2023〕60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中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占地补偿方案》通知
2023-12-1417时02分 浏览次数: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占地补偿方案》已经七届县委第一百一十三次县委常委会议、八届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 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地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贯通工程建设,规范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建设项目占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占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参照《自治县承克高速公路(围场段)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贯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占地补偿工作。

第三条  项目占地补偿工作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保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占地补偿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负责支付相关占地补偿工作费用。

第四条  占地补偿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界线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第五条  占地补偿资金的使用,接受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保障领导小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贯通工程建设项目占地补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保障占地补偿双方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原则;

3.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合理补偿,确保稳定原则;

4.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用地及路基、路肩、边坡、护坡等附属设施用地、变更设计用地均属于占地补偿范围。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涉及占用河道、乡村级公路、原有道路整修等自然资源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的所有违规建筑、抢栽、抢种、抢建等各类附着物一律由所有权人(或产权人)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九条  占用林地、草地: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标准执行。

第十条  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未利用地:包括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等,按片区价60%补偿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临时占地:参照《自治县承克高速公路(围场段)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的原则予以补偿,其中水浇地、菜地每亩每年1800元,旱平地每亩每年1500元,坡耕地每亩每年1000元,其它地类(林地、草地、滩涂等)每亩每年800元,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工程中标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土地:本方案未列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由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坟墓补偿:单人坟墓补偿10000元/座,合葬墓每增加1人,增加补偿费1000元;按约定时间内迁移的,每座坟墓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工程造林项目补偿:由业务主管部门变更地块,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投资标准进行异地造林补足原有工程造林面积。

第十五条 树木补偿:林木补偿部分参照《承克高速公路》拆迁林木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经济林

(一)乔木果树

1、商品果园果树:即以生产果品为主要目的,株行距大于2m×2m即小于167株/亩,管理规范、科学修剪、树势旺盛、产量高、品质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定为管理好,按100%价格定价。

2、商品果苗:以培育商品果苗为目的,定植果苗株行距小于1m×1m,一律按商品果苗定价。

3.果园果苗间作:株行距1m×1m以上,树间无影响,树形良好,定为果园果苗间作,167株/每亩按果园苗木定价,剩余苗木按商品果苗定价。

4、果树疏于管理,果树常期不修剪,无树形,产量低下的果树,定为管理差,按原标准的30—50%计价。因病虫害等原因造成树干腐烂枯死及濒临枯死(即主干、主枝大部分枯死,虽有新发枝条,但无培养前途)的果树不计价。

5、四旁及山野散生果树一律按标准果园果树的50%计价。

6、院内果树按商品果园果树计价。

7、衰果期果树(即果树部分主干、主枝出现腐烂、枯枝现象且正在发展,有防治措施的定为好,无防治措施的定为差)。

果树:苹果、李子、梨、家杏、大扁、山楂、山丁、海棠等

树龄(年)

地径(cm

商品果园(元)

散生果树(元)

商品果苗(元)

初植期

2以下

5

2.5

2.5

1.5

3

1.5

2.1-3

10

5

5

2.5

5

2.5

初果期

3.1-5

50

25

25

12.5

25

12.5

盛果期

5.1-10

200

100

100

50

80

40

10.1-15

300

150

150

75



衰果期果树

10cm以上

50

30

30

20



(二)丛生果苗、观赏药材苗木

丛生树种以丛为单位计价,每丛3分枝以上,低于3分枝按1/2丛计价,成面积栽植,每亩标准167丛,超出部分不计价。

树种

地径(cm

补偿(元)

3分枝以上

3分枝以下

丛生樱桃

不足1

5

2.5

1.1-3

30

15

3.1-5

60

30

大榛子丛生

不足1

10

5

1-3

30

15

3.1-5

80

40

丛生蓝莓、葡萄

不足1

25

12.5

1.1-2

50

25

2.1-3

200

100

3.1以上

300

150

文冠果丛生

不足3

20

10

3.1-5

50

25

丛生五味子、 枸杞、 连翘、金银花

不足1

5

2.5

1.1-3

20

10

3.1-5

40

20

                                       补偿标准(元/丛)

未列入的其它树种可参照以上树种定价。

第十七条 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为目的,在山地荒地栽植的成片或零星树木定为用材林,阔叶胸径25.1cm以上不补偿,针叶胸径20.1cm以上不补偿,由乡镇办理采伐手续,林下天然萌生未经人工抚育的幼树(胸径5cm以下)不补偿,原公路范围内所有林木归公路所有,枯立木及濒临枯死树木不计价。四旁散生树木无林权证明的,林木登记在村集体名下,由村委会分配。

                                                      散生树补偿标准(元/株)

树种

规格

标准

胸径(cm

补偿(元)

杨树 柳树 柞树 榆树 桦树及其他经人工抚育的天然树种(阔叶类)

不足1(高1.5m以下)

3

1.1-3(高1.5m以上)

5

3.1-5

10

5.1-10

20

10.1-15

40

15.1-25

60

25.1以上

0

油松 樟子松 云杉 落叶松(针叶类)

不足1(高1m以下)

3

1.1-3(高1m以上)

5

3.1-5

10

5.1-10

20

10.1-15

40

15.1-20

30

20.1以上

0

 

国有、集体成面积人工林补偿办法。个人多权属成面积人工林参照此办法

林龄(年)

平均胸径(cm

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1-3

不足1(高1m以下)

167-222

500

多出222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67株每亩按每株2元计价

1.1-3(高1m以上)

167-222

800

多出222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67株每亩按每株4元计价

3-5

1.1-3

167-222

1200

多出222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67株每亩按每株8元计价

5-10

3.1-5

167-222

1800

多出222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67株每亩按每株10元计价

10-15

5.1-10

140-180

3000

多出180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40株每亩按每株20元计价

15-20

10.1-15

120-160

4000

多出160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20株每亩按每株40元计价

20年以上

15.1-20

100-120

3000

多出120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00株每亩按每株30元计价


20.1以上


不计价


国有、集体成面积天然林补偿办法。个人多权属成面积人工林参照此办法

林龄(年)

平均胸径(cm)

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亩/元)

备注

1-3

不足1(高1.5m以下)

222-333

500

多出333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222株每亩按每株2元计价

1.1-3(高1.5m以上)

222-333

800

多出333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222株每亩按每株3元计价

3-5

1.1-3

222-333

1200

多出333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222株每亩按每株4元计价

5-10

3.1-5

167-222

1800

多出222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67株每亩按每株10元计价

5-10

5.1-10

167-222

3000

多出222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67株每亩按每株20元计价

10-15

10.1-15

120-167

4000

多出167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20株每亩按每株40元计价

15-20

15.1-20

100-120

3000

多出120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100株每亩按每株30元计价

20-25

20.1-25

80-120

2000

多出120株每亩以上部分的苗木不计价,低于80株每亩按每株25元计价

25年以上

25.1以上


不补偿


未列入的其它树种可参照以上树种定价,混交林按树种比例计算株数面积。

第十八条 防护林

以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为目的树种

树种

密度

分枝

补偿标准(/)

河柳、沙棘、柠条、棉槐、黄柳、柽柳、山杏、天然丛生山丁子

111/

4

1500

3

1125

2

750

1

375

(一)丛生树种达到111丛/亩以上,达不到此标准的,按现有株数百分比计算面积。

(二)每丛有4分枝以上。

(三)单株按标准丛的1/4计价。

(四)0.1亩以下达不到110丛/亩不予补偿。

未列入的其它树种可参照以上树种定价。

第十九条 绿化苗木树种

(一)以绿化、美化为目的,在村旁、路旁栽植的绿化苗木。

(二)有绿化苗圃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在耕地、退耕地培育的绿化苗木,无苗圃证以培育绿化苗木为目的,并以绿化苗木进行培育、经营的苗木,需要有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苗木培育证明。

(四)绿化苗圃、苗木要有合理的定植密度(高度1m以下的株行距不小于50cm×50cm;高度1m以上株行距要达到平均树高1/2以上)。超出此密度之外的苗木按三级苗木标准的30%计价补偿。

(五)绿化苗木标准

1、针叶绿化树种苗木标准(油松、樟子松、云杉、柏树等树种)

I级苗标准定义

1)、定植密度合理,株行距标准。冠形圆满、轮间距40cm以下。

2)、树干通直,冠幅达树高的4/5以上。

3)、整体树形呈塔形排列,修枝点不超过树高的1/10。

4)、无枯枝、烧枝、无病虫害,具有绿化苗木价值。

II级苗标准定义

1)、定植较密或株行距不均,轮间距50cm以下。

2)、冠形较圆满,轮枝稍稀疏,冠幅达到树高的3/5以上。

3)、树干通直,修枝点达到了树高的1/5以下。

4)、无枯枝、烧枝、无病虫。(II级苗定价标准为I级苗标准的60%)

III级苗标准定义

1)、定植过密、株行距不均或多苗间作,轮间距50cm以上。

2)、偏冠严重、瘦弱、轮枝稀疏、冠幅为树高的3/5以下。

3)、树干畸形、修枝点在树高的1/5以上。(III级苗定价标准为II级苗标准的30%)

等外苗标准定义

由于定植过密或经营管理不当,出现枯枝、烧枝或为自然分化形成的林下木等,无绿化苗木价值,按III级苗标准价格的30%定价。

树种标准   规格(I级苗)油松   樟子松

树高

cm

30以下

30

|

49

50

|

99

100

|

149

150

|

199

200

|

249

250

|

299

300

|

349

350

|

399

400

|

449

450

|

499

500

|

549

550

|

599

600

|

649

650

|

699

700

|

749

750

|

800

800以上

价格

3

5

10

25

60

80

110

150

240

400

450

550

650

850

1000

1200

1500

2500

树种标准   规格(I级苗)云杉   柏树

树高

cm

30以下

30

|

49

50

|

99

100

|

149

150

|

199

200

|

249

250

|

299

300

|

349

350

|

399

400

|

449

450

|

499

500

|

549

550

|

599

600

|

649

650

|

699

700

|

749

750

|

800

800以上

价格

5

15

30

50

80

120

180

300

400

600

700

1000

1200

1600

1800

2300

3000

4000

2、阔叶绿化苗木标准

1)单株乔木

直接用于绿化的乔木树种,以胸径定价。

I级苗标准定义:树干通直,生长旺盛,无枯枝,无病虫害,株行距为树高的1/2以上,修枝高为树高的1/3以下,冠幅为树高的2/3以上,树形好,有观赏价值。

II级苗标准定义:修枝高为树高的1/3以上,冠幅为树高2/3以下,树形一般。

III级苗标准定义:低于II级苗标准,树下被压木及分化严重的畸形树,无观赏价值定为III级苗,定价为II级苗的30%。

等外苗定义:苗圃中株行距超过树高1/2以上的苗木,按等外苗计价,定价为III级苗的30%。

2)用于嫁接的白榆,柳树等树种,只按胸径计价,I、II级苗标准参照单株乔木标准,株行距要求为树高的1/2以上,多出部分按照III级苗标准计价,价格为II级苗的30%。

胸径(cm

柳树、桦树、柞树、白榆(用于嫁接)补偿(元)

1以下

3

2

1.1-3

10

5

3.1-5

30

15

5.1-10

80

40

10.1-15

150

75

15.1以上

300

150

3)以嫁接及大冠幅截干绿化苗木标准:

I级苗标准定义:冠形圆满,冠幅为树高的1/2以上,无枯枝,无病虫害,有观赏价值。

II级苗标准定义:冠幅为树高的1/2以下,冠形一般。

胸径(cm

垂榆、金叶榆补偿(元)

胸径(cm

五角枫、山丁子补偿(元)

2以下

12

6

1-3

20

10

2.1-3

30

15

3.1-5

70

35

3.1-4

80

40

5.1-10

180

90

4.1-5

120

60

10.1-15

300

150

5.1-6

230

115

15.1-20

40/公分

20/公分

6.1-8

450

225

20.1以上

60/公分

30/公分

8.1-10

600

300




10.1-15

1000

500




4)阔叶丛生绿化苗木标准

定义:丛生苗木要求667株/亩(即株行距大于1×1m)多出部分不计价,地径1cm-3cm,3分枝以上;地径3.1cm-5cm,5分枝以上;地径5cm-10cm,6分枝以上;地径10.1cm以上,6分枝以上。冠形圆满,分枝均匀,无枯枝无病虫害,具有观赏价值,如因栽植过密或管理不当,达不到此标准的,按原标准定价的50%计算。

地径(cm

分枝(枝)

五角枫、山丁子、桦树、柞树补偿()

丁香、红瑞木、玫瑰、柽柳补偿()

不足1

当年新植

2

1

2

1

2年以上

5

2.5

5

2.5

1-3

3以上

60

30

30

15

3.1-5

5以上

120

60

60

30

5-10

6以上

520

260



10.1以上

6以上

700

350



第二十条 绿化苗圃标准

(一)有苗圃证。

(二)在耕地、退耕地种植苗木,无苗圃证,需要有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苗木培育证明。

(三)超出苗圃证允许的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树种,需要有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苗木培育证明就能按苗圃树种补偿。

(四)达到育苗技术标准,有标准数量合格苗木,以最高补偿标准为准,对达不到数量标准,苗木稀疏,有病虫害等,视情况,按标准产苗量的百分比给予补偿。

(五)针叶树种三年生留床苗补偿标准为一年生苗圃标准的50%,四年生以上留床苗补偿标准为三年留床苗标准的50%。阔叶树种三年以上留床苗、不间苗、移苗管理的,按一年生苗圃定价。

(六)产苗计算方法:以标准地方法计算(即按苗圃地面积的5%抽样调查)

育苗规格及补偿标准

树种

规格(株/亩)

标准(元/亩)

一年生

二年留床

一年生

二年留床

落叶松

100000

80000

8000

12000

油松、樟子松、 云杉

100000

80000

10000

16000

桦树

100000

80000

10000

16000

沙棘

100000

80000

3000

5000

白榆

100000

80000

3000

5000

山丁子

80000

50000

8000

10000

待嫁山丁

10000

8000

4000

6000

嫁接果树

10000

8000

15000

20000

未列入的其它树种可参照以上树种定价,多苗间作,按树种比例计算面积。

第二十一条 容器苗苗木标准

(一)容器苗杯口以实际测量为准,装杯1-3年内按苗木成活率计算。

(二)容器苗装杯3年以上按成苗率计算。

1、I级苗标准定义:10-15cm杯口容器苗,最高苗高30cm有二层轮枝,16-20cm杯口苗高最高30-50cm有2-3层分枝以上,21-25cm杯口苗高最高50-80cm,有2-4层分枝以上;26-30cm杯口最高苗高80-100cm,有3-5层分枝以上,31-50cm杯口最高苗高100-150cm,有4-6层分枝以上,无烧膛枝,苗木生长旺盛,有培育前景,按成苗标准补偿。三年以上原床容器苗,苗高高度高出以上标准,根系已出容器苗外,已出现烧枝现象,不按高度计算。

2、II级苗标准定义:达到或超过成苗标准苗高,达不到分支标准,有烧膛、烧枝,苗木瘦弱,根系已出容器,需分植后培育。按Ⅰ级苗的60%补偿。

3、III级苗标准定义:属于苗下苗,烧膛严重,每株按Ⅱ级苗的50%补偿,将于枯死的苗木不予补偿。

4、带容器定植的苗木,应破(除)容器或去底后栽植,符合绿化苗木标准的,按绿化苗木补偿,不符合绿化苗木标准的,按用材林补偿。完整容器栽植的苗木按容器苗补偿。

容器苗标准

杯口(cm

苗高(cm

轮枝(层)

冠幅(cm

油松、樟子松(元/株)

云杉(元/株)

10-15

10-25

1-2


0.8

0.48

0.24

1.5

0.9

0.45

26-30

2-3

10

1.5

0.9

0.45

3

1.8

0.9

此杯口苗木标准苗高最高值30公分

16-20

30以下

1-2


1.5

0.9

0.45

2

1.2

0.6

30-50

2-3

18

3

1.8

0.9

5

3

1.5

此杯口苗木标准苗高最高值为50公分

21-25

30以下

1-2


2

1.2

0.6

3

1.8

0.9

30-50

2-3

18

4

2.4

1.2

6

3.6

1.8

50-80

3-4

20

8

4.8

2.4

10

6

3

此杯口苗木标准苗高最高值为80公分

26-30

50-80

3-4

20

10

6

3

15

9

4.5

80-100

3-4

40

15

9

4.5

20

12

6

此杯口苗木标准苗高最高值为100公分

31-50

30-50

2-3

20

8

4.8

2.4

12

7.2

3.6

50-80

3-4

30

12

7.2

3.6

18

10.8

5.4

80-100

4-5

30-50

18

10.8

5.4

25

15

7.5

100-150

4-6

50-80

25

15

7.5

35

21

10.5

此杯口苗木标准苗高最高值为150公分

 

第四章 资料报批

第二十二条  占用林地、草地由责任主体按照设计方案结合核边划界确认后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资质单位进行设计,编制方案,由乡镇村负责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占用河道等水利设施的,由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挖掘动迁文物的,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测量核准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乡镇及村等部门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核边划界。

第二十七条  占地补偿由实施主体按照设计方案及核边划界进行确认;核边划界区域内地上物补偿由实施主体进行清点并确认。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道路建设工程核边划界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将占地及地上物补偿最终结果上报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保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占地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占地补偿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