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10/2023-1008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镇 |
成文日期: 2023-11-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新拨镇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按照《河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对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及涉及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和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程序才能做出处罚或许可审批的决定。应当包括下列案件(90项处罚事项中其他事项如果处罚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也属于法制审核事项):
序号 | 处罚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
3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4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5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 |
6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7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8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1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六条 |
1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1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九条 |
13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14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
15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16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17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
18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
19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20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21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22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
23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24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25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26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
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28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29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30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
35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
37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38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39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40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41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42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
43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45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46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47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48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49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5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51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52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53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54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55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56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57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58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56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60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6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