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2-06031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9-02 | 文件编号: 围政办通〔2022〕3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自治县2022年散煤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2022年散煤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散煤管控力度,巩固燃用洁净煤推广成果,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全县散煤管控现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全面管控、属地管控、联合管控,严查散煤运输、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散煤经营网点“清零”成果,确保燃煤使用单位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坚决遏制“游击”偷售行为,推行洁净煤取暖全覆盖,持续提升我县空气质量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洁净煤兜底保供。一是规范洁净煤保供网点设置。确保供应点布局合理,符合快捷、经济、方便运送和自购等需求;保供点洁净煤运送车辆必须标注“保供配送专用车辆”等相应标识,确保保供点、乡镇、村、户各环节交接手续齐全,各项数据记录准确无误;二是保障洁净煤供应质量。确保供应的洁净煤符合国家标准,所有保供点进货批次、数量全部记录在案,每批次洁净煤必须有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佐证;三是保障洁净煤供应数量。坚决压缩散煤销售的生存空间,严格按照确村确户台账和登记交款清单,组织洁净煤企业按需求数量实施足量、有序保供,确保配送到户,保障足量供应,既要保障覆盖率,又要保障绝对需求数量,确保群众温暖过冬。(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散煤管控
1.加强流通环节监管
(1)加强散煤网点监管。巩固散煤经营网点“清零”成果,全县散煤管控区域内一律不得新设散煤经营网点,对无照违法经营散煤的网点进行严厉打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严厉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存储散煤的行为。(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加强散煤销售监管。一是严格把控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和国标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型煤1号”规定,工业散煤的质量应符合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中关于工业用煤的规定。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散煤、型煤质量监督抽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依法顶格处罚。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流动销售。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加大散煤清查和夜查力度、频次,重拳严打违法运输、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电话销售和网上销售散煤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严管严控、群防群治的高压态势。四是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非法运销散煤线索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乡镇散煤管控队伍、属地市场监管分局、派出所、交警中队第一时间现场处置,县散煤管控联合执法队要迅速赶赴现场,押运非法运销车辆至散煤临时存放点。(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散煤输入管控。加大御道口煤质检查站管控力度,对运煤车辆实施重点检查,建立运煤车辆信息登记台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原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入省边界散煤质量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质监发〔2017〕83号)要求,依职责做好运煤车辆的管控工作。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建立运煤车辆信息登记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牌楼散煤检查卡口和横河子散煤检查卡口要进一步加大道路货运车辆执法检查力度,对非散煤运输车辆和符合煤质过境运输条件的车辆快检、放行;对不符合入境煤质检查要求的车辆,坚决予以劝返。(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加强使用环节监管
(1)加强燃煤使用单位监管。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设定职责,严格落实燃煤使用监管职责。全面摸清全县燃煤使用单位底数,建立燃煤使用单位主体台账、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二是严格燃煤质量抽检。工业散煤的质量应符合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中关于工业用煤的规定,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确保燃用单位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实现燃煤质量全面达标。对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三是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煤质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报备体系,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要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落实质量管控主体责任;四是严格燃煤储存管理。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职责,加强煤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强化围挡、苫盖、喷淋措施,燃煤使用单位购入的散煤不得在厂区外存放,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五是加强对城镇沿街商铺、农村设施农业、个体经营者等环节用煤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散煤行为。六是严格落实城乡镇居民使用散煤监管。乡镇、村(居委会)、组负责散煤使用网格化日常监管,一经发现城乡居民使用散煤的,第一时间现场制止,加强批评教育和重点监管,对存储的散煤要即时清理、妥善处置、严防使用,不再采取置换方式处置,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要及时予以配合;散煤复燃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化散煤复燃监管。除集中供热企业、符合规定的燃煤使用企业、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外,全县范围内其它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散煤,对燃用散煤的,依法严格处理。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充分利用露天焚烧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系统,对系统推送的“冒烟”点位信息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当日反馈处置结果。实施县、乡、村、组四级网格化监管,落实包联制度,加大巡检力度、加密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处置散煤复燃“冒烟”问题,乡、村、组网格员发现散煤复燃问题,第一时间向乡、村、组网格长报告,乡、村、组网格长及时安排处置,协调解决问题,消除散煤复燃隐患。(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规范散煤处置环节管理
一是规范处置点设置。处置点要符合交通便捷、防护安全,数量和布局合理、场地面积满足需求等条件,设置醒目牌匾标志,在相关媒体公示,提高社会知晓度。二是坚持处置统一归口。严格按照《承德市2022年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要求,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散煤一律移交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处置。三是完善处置点台账资料。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完善交接、处置散煤相关台账资料,规范处置操作流程,资产处置程序及账目合法合规,严防资产流失,防止散煤流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压实三方责任
一是压实部门牵头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交通配合,成立散煤管控联合执法队伍,抓好散煤运输销售环节的管控,持续采取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运销散煤行为。由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全力做好洁净煤保供和各乡镇、各部门回收、没收散煤处置工作。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做好供热公司、符合规定的企业、城镇沿街商、农村设施农业、个体经营户等使用环节散煤监管,强化散煤复燃监管。二是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各乡镇要切实扛起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一支由乡镇主管副职领导任队长、辖区各市场监管分局、中心派出所、交警中队负责人任副队长、其它乡镇干部为成员的专门散煤管控队伍,负责对辖区内散煤管控的日常巡查,第一时间处置散煤“游击”兜售、农户自购散煤,抓好洁净煤保供、安全取暖等工作,确保辖区散煤“零储存、零销售、零使用”。全县各市场监管分局、农村中心派出所、交警中队要服从各乡镇安排,必须协助乡镇担负起管控责任,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同时,各乡镇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三是压实村组及网格员责任。各村要科学组建网格员队伍,每个行政村按20-30户配备一名网格员。村组干部及网格员全面负责村组及网格内的散煤销售监管和洁净煤取暖、安全取暖工作,做到及时入户宣传散煤禁售禁购政策、洁净煤推广和安全使用知识;及时入户排查是否储存散煤和新购进散煤情况,排查信息及时上报乡镇政府。通过县乡村三方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横纵到边、无懈可击的管控网络。
三、实施步骤
(一)筹划准备阶段(9月1日—9月20日)。各乡镇、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着眼重点任务、关键环节、问题短板,迅速安排部署,全面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将本单位散煤管控工作方案、主管领导及联系人信息、散煤管控队伍人员名单于9月18日前报散煤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监管阶段(9月20日—12月28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责任和本方案工作分工,集中人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巡查、追查倒查和联合执法,全力打造声势、疏堵结合、无缝对接、攻坚克难,真正给非法运销散煤行为以严厉打击,给购煤者予以警示,形成不敢买卖的格局。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1日—4月底)。各单位坚持不懈,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坚决防止取暖季中后期散煤销售、使用等各环节失控。
四、部门职责
1.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牵头组织散煤管控联合执法工作,及时对查扣的散煤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兑现有奖举报资金。
2.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对洁净煤用户的需求量和供应量做到精准掌握,对合法经营配送点实施精准管理,确保偏远地区用户及时、足量配送到位,以充足高质的洁净煤供应阻断散煤销售和使用。负责依法规范处置查扣、回收的散煤,严防造成“二次污染”。
3.公安局职责。参加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在入省卡口、边界检查站,负责拦截运煤车辆并实施检查;劝返无《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的运煤车辆,应乡镇申请启用天网追查散煤销售行为,不允许进入县境。负责维护交通秩序,拦截、扣押管控区内一切非法运输散煤车辆,对违反规定运输散煤的车主予以处罚;负责处置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等治安问题;辖区派出所负责配合乡镇收缴散煤。
4.交通运输局职责。参加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负责落实卡口、检查站散煤运输登记备案制度。
5.行政审批局职责。负责不再审批散煤销售点。
6.生态环境分局职责。负责制定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处理;负责建立散煤复燃长效机制,对城镇沿街商铺、农村设施农业、个体经营户等环节用煤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散煤行为。
7.财政局职责。负责保障散煤抽检和散煤管控所需经费。
8.联合执法队职责。实施24小时流动巡查、检查和督查工作,严厉打击走街串户、游击兜售、跨区运送散煤行为,对非法运销的散煤依法查扣,依法处理,对散煤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9.督考办职责。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散煤管控工作任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散煤管控工作列入年度专项督查考核范围。
10.纪委监委职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在散煤管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11.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开展洁净煤保供确村确户工作,加强对村级网格员的管理。
12.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散煤管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散煤经营网点及散煤运输车辆的摸排,建立台账,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散煤销售行为;依托防火、防疫检查站对本辖区开展卡口管控,24小时驻守,不间断检查运煤车辆,一经发现本辖区运输、销售、使用散煤行为,第一时间牵头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建立乡、村、组网格化监管体系和包联制度,加强散煤全过程管控。对发现城乡居民使用散煤的,第一时间现场制止,加强批评教育和重点监管,对存储的散煤要即时清理、妥善处置、严防使用;抓好洁净煤保供、安全取暖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散煤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环节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发挥散煤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依据职能落实乡镇、部门职责分工。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位县级领导要认真履行包联乡镇责任,带头深入到包联乡镇开展实地督导散煤管控工作,砸实包联乡镇工作责任,切实做到包联乡镇散煤管控工作有人盯、有人管、有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程参与,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县、乡、村、组四级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三)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制作宣传条幅悬挂到公路沿线和各村显著位置;采取发放宣传单、利用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县政府散煤管控政策,并将相关政策制成音频在各村大喇叭滚动播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首位举报人150元/吨奖励(具有散煤管控工作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引导、动员和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五)加强督查问责。县散煤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督考办、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好“督导、暗访、问责”等方式,严格奖惩问责,推动散煤管控工作扎实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各部门散煤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提供线索查实的非法运销散煤案件不得少于2件,县政府将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及责任部门进行约谈,并落实惩罚措施,涉及失职渎职的,移交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散煤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散煤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申 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陈 瑜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
韩广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李东来 县纪委常委、县委巡察办主任
张立国 县督考办主任
温长军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海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利军 县财政局局长
张志民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李千秋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张勇成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宝锋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曲铁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向峰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局长韩广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曲铁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