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2-0768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12-05 | 文件编号: 围政办通〔2022〕5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126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2〕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及省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市委十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材料、优化流程,提升审批效能,通过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形成标准公示、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营造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实施范围
(一)适用行政许可范围。将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事项,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适用承诺对象范围。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定申请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且未修复或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事项清单。依据《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承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承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承德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局要参照市级清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规范办理方式。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时,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承诺限期补齐补全、承诺代替申请材料、承诺免于实质审查”三种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后果等内容,申请人自愿作出限期补齐补全、符合容缺条件、材料真实有效等书面承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证照批文。(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实施细则。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告知承诺文本开展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实施细则中对承诺条件、承诺内容、承诺书替代的具体材料、履行承诺核查方式、监管主体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作出的规定要求,确保告知承诺制改革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现业务融合。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中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推动审批应用系统改造升级,实现一般审批程序和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双轨制”运行,确保线上线下事项、材料、流程、时限等标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信用监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告知承诺信用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依托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申请人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行业监管部门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在信用网站公示、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流程
(一)严格审核受理条件。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中,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信用记录,申请人不存在失信记录或存在失信记录但已完成修复的,应按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办理。(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规范审查和决定程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信息通过“审监互动平台”同步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涉及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检验检疫等特殊环节的,一律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依规开展现场核查。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平衡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限要求更短的,从其规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事后履约监管。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行业监管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进行履约践诺的跟踪监测,及时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和履约信息报送至承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意识,把深化告知承诺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行政审批局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本领域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统一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实施标准和格式文本,确保改革落地落实。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三)强化宣传培训。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围绕改革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动告知承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围场县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