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2-07682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30 文件编号: 围政办通〔2022〕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10-1114时29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积极做好全县卫生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工作要求,修订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承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 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省及毗邻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本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省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者设区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9)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科研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队、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保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应急局等。

2.1.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灭病知识普及工作;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经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可以向社会发布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与卫健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全县各中小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交警队: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县内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网通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保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做好职业中毒事故监督执法,组织调查、处理职业中毒。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筹备、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3各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组成,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和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帮助和指导各乡镇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其职责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1县、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4乡镇防保站(科):主要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并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利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县实际,主动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包括:自然疫源地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然后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直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县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文化体育等方面重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组织中医医疗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预防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及时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协助政府做好信息发布或公告。按照有关新闻发布的授权和规定,做好部门的信息发布和通报工作。

(6)开展技术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和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和科研: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当根据其他乡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乡镇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在国家和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专业技术机构配合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国家和省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2)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卫生防护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者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依托县120急救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急诊室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政府将不断完善县医院传染病病区建设,提高传染病应急救治能力;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急救治队伍种类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六种,每种队伍各20人左右。

(3)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卫生救治队伍,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县应急卫生救治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演练。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方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决策指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进行培训。

6.1.6演练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当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2.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2.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审,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等,制定具体单项预案或技术方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国内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


总 指 挥:

韩淑杰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

李宝志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唐  棣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

成    员:

郭  鹏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吕  途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海军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国军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温长军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康学敏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于立波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勇成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永利  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  华  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那艳国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

关孟凤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方  敏  县红十字会副会长

牛长松  武警承德支队围场中队中队长

裴艳伟  四合永火车站站长

王守军  纪家沟火车站站长

丁殿兴  围场汽车站负责人

张永军  承围高速围场交警大队大队长

刘  强  承围高速蓝旗卡伦收费站站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宝志同志兼任。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于  阳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主任

付国权  县医院院长

姜利国  县中医院院长

郭志国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麻春雷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张效钧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王艳坤  县卫健局医政股股长

王晓梅  县卫健局疾控股股长

李学会  县卫健局计财股股长

陈剑飞  县卫生计生监督综合执法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