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2-00059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9-30 | 文件编号: 围政办通〔2022〕4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积极做好全县卫生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工作要求,修订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河北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承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承德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群防群控、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广泛宣传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鼠疫疫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6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1.5.3较大鼠疫疫情(Ill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Ill级)
(1)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
1.5.4一般鼠疫疫情(IV级)
腺鼠疫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2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卫健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执行国家、省、市对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的处理决策,并负责对本县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县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县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县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县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配合省、市人民政府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健局、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北京铁路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火车站、县发改局、县生态环保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健局:做好鼠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县委宣传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县交通运输局、北京铁路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火车站: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县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县教育和体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购进、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县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日常管理协调机构
县卫健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4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
县卫健局成立县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传染病防控组)。其主要职责为: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建议;对鼠疫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订和修订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2.5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2.5.l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卫健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2.5.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县医院为我县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5.3应急处理卫生监督机构
县卫生监督所是鼠疫应急处理的卫生监督机构。
具体任务:
在县卫健局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监测与预警
3.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上级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县卫健局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一级为卫生部,二级为省卫生行政部门,三级为市卫生行政部门,四级为县卫生行政部门。
3.2.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一级预警(红色)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
二级预警(橙色) 较大鼠疫疫情
三级预警(黄色) 一般鼠疫疫情
四级预警(蓝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出预警。
①在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暴发流行;
②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以上城市;
③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④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
⑤鼠疫染疾或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旱獭等)非法运至地区;
⑥鼠疫疫源地野外鼠密度异常升高,平均密度≥10只/公顷、蚤指数≥2;
⑦毗邻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完善本县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县卫健局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未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县鼠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重大鼠疫疫情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省、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县鼠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发生较大鼠疫疫情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县鼠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卫健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县卫健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4.3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5四级预警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县卫健局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卫健局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蚤、灭鼠等卫生处理;立即查明、没收非法运入的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动物及产品,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可能发生人间鼠疫疫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5.2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6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后县卫健局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毗邻的地区发生鼠疫疫情时,我县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等机构提供的信息,按照鼠疫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提出鼠疫疫情判定和应急级别的建议。动物间鼠疫疫情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判定标准(GB16883-1997)执行,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鼠疫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进行诊断,首例病例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其它病例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按本预案1.5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完善鼠疫监测体系
要严格执行省制订的鼠疫监测技术和能力考核标准。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积累监测资料。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加强鼠疫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鼠疫应急反应能力
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9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鼠疫应急控制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韩淑杰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李宝志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唐 棣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
成 员:郭 鹏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吕 途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海军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国军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温长军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康学敏 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于立波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勇成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永利 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 华 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那艳国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
关孟凤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方 敏 县红十字会副会长
牛长松 武警承德支队围场中队中队长
裴艳伟 四合永火车站站长
王守军 纪家沟火车站站长
丁殿兴 围场汽车站负责人
张永军 承围高速围场交警大队大队长
刘 强 承围高速蓝旗卡伦收费站站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宝志同志兼任。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于 阳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主任
付国权 县医院院长
姜利国 县中医院院长
郭志国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麻春雷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张效钧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王艳坤 县卫健局医政股股长
王晓梅 县卫健局疾控股股长
李学会 县卫健局计财股股长
陈剑飞 县卫生计生监督综合执法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