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4/2020-00296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9-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公开原则
凡属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公开内容
一是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的信息。
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主动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围场县民政局
办公地址:伊逊路1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4-7512071
邮政编码:068450
2.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交书面申请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附),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申请表时,公民须提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书写申请表,书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照《条例》规定分情况进行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但本单位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正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事项要具体明确,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单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监督保障
(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