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923/2020-0029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
成文日期: 2020-09-1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09-1500时00分 浏览次数:
大唤起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党委、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乡党委、政府领导信息。

2.乡党委、政府机构信息。

3.乡党委、政府制发文件。

4.乡党委、政府工作报告。

5.乡党委、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乡党委、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乡党委、政府的公告、公示。

8.《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档案室。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档案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可到大唤起乡档案室查阅乡党委、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2.其他方式。通过广播、电视、公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乡党政综合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乡党政综合办公室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乡党政综合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办公地址:大唤起乡人民政府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联系电话:0314-7780002                       

邮政编码:068455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党政综合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党政综合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除依据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8.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1.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42930___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