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0-0658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14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优化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8-0316时05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优化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已经七届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全面深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1.本措施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2.本措施适用于县政府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项目除外。

3.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重大民生项目适用本措施。

二、实行计划管理

4.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要求、工作部署以及年度工作计划、财政收支状况等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汇总社会公益类、公共服务类和其他类政府投资项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城市建设类政府投资项目,于上一年度末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经县政府审定后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年度财政预算相衔接。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支出责任等内容。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不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补充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精简审批事项

7.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直接审核投资概算并下达投资汁划。(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9.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道路(桥梁)建设、人行过街设施、地下管网设施、河道治理、老旧小区改造、公园绿地整治、城市亮化及容貌整治等市政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直出具规划意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但改变建筑外轮廓或用地范围内建筑布局的既有建筑改建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相关内容进行审定并出具规划意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既有建筑内部改造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现状为市政用地且不增加用地面积的改建、扩建项目,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城市道路补坑、铣刨、盖被,栏杆更换和园林绿化、树木补植等维护维修项目,不再进行施工许可审批。(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现有市政道路改建、扩建项目,已进行过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且不改变线由、不新增用地面积的,不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15.取消勘察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设备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档案(列入接收范围的)认可、附属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联合勘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四、削减审批要件

16.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1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环节,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可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地下线性工程项目可将土地权属人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环节,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及合格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合同、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质量监督备案环节,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基础及各楼层分项工程招投标预算造价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安全施工查验环节,不再要求项目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缴存凭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缴存凭证。(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施工许可审批环节,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财政资金到位证明、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相关文件。(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调整审批时序

22.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可在施工许可前完成。(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3.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可在项目开工前申请办理。(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24.实行建设工程分段报建施工,对市政路桥、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项目,可在技术方案稳定、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分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对土方正负零至底板、护坡、降水等工程单独办理招投标手续、核发施工准备函。(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既有工业厂区内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厂房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相关内容,核定建筑规模并出具规划意见。对厂房建设部分可分段办理施工图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规范项目管理

26.规范投资概算、预算及变更审查。(1)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概算由县行政审批局审批;投资规模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概算由县行政审批局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县财政局负责评审项目预算。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投资规模1000万元至1亿元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3)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招投标最高限价。项目单位应将项目评审结果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4)项目在投资概算范围内发生一般性变更,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含)或原合同价10% (含)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联合签证后,报县财政局评审确认;变更金额未超过200万元或未超过原合同价10%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联合签证,县财政局不再评审。(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按现行政策规定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至施工许可颁发地市(或市辖区)住建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本市注册且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县外注册且提供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证明的,年度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规范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管理。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施工许证后30日内完成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设立,建设单位完成首批资金缴存,首批缴存金额不少于2个月的农民工工资,其余部分依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情况缴存。(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项目单位依合同约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情况和文明施工需要,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期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责任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措施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直各部门参照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优化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全面深化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改革,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1.本措施所称民营投资,是指民营企业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环节、地下线性工程项目可将土地权属人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及合格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合同、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带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中小型项目(商品住宅项目除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重新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质量监督备案环节,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基础及各楼层分项工程招投标预算造价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安全施工查验环节,不再要求项目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缴存凭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繳存凭证。(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施工许可审批环节,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证明相关文件。(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环节,供水、供电、燃气、热排、通信等设施报装可在项目开工前申请办理。(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8.既有建筑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但改变建筑外轮廓或用地范围内建筑布局的改建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相关内容进行审定并出具规划意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既有建筑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内部改造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既有工业厂区内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用房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相关内容,核定建筑规模并出具规划意见。对厂房建设部分可分段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可在施工许可前完成。(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取消勘察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设备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档案(列入接收范围的)认可、附属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联合勘验。(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13.实行建设工程分段报建施工,对路桥、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项目,可在技术方案稳定、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分段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对土方正负零至底板、护坡、降水等工程单独核发施工准备函。(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14.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按现行政策规定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至施工许可颁发地市(或市辖区)住建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本市注册且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市外注册且提供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证明的,年度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规范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管理。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0日内完成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设立,建设单位完成首批资金缴存,首批缴存金额不少于2个月的农民工工资,其余部分依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情况缴存。(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施费管理。项目单位依合同约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情况和文明施工需要,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期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措施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直各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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