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318/2020-0292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12-3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围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3016时13分 浏览次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围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级财政投资评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围场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承德市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承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结(决)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中央、省、市下达我专项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本级财政性资金、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地方政府融资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政府投资事项。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30万元以上的预算、结(决)算项目(货物和服务不做结算评审)150万元以上的概算项目,同时符合政府投资占比40%以上条件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凡是符合以上评审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财政评审;项目比较重要,采购金额较大的货物项目,应当进行财政评审;服务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财政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的原则 :

(一)全面评审的原则。在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做到应审尽审;

(二)与财政管理、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改变传统的事后评审模式,实现评审“关口前移”,在涉及财政投资的关键节点和财政管理需要的关键节点介入,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最大服务功效;

(三)依法和客观公正原则。财政投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法规、制度,执行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委托县评审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

 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级财政统一承担评审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要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融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后”的工作机制开展评审工作:

(一)先评审,后安排预算资金。将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二)先评审,后招标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要以投资评审后的预算为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未经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先审批,后变更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出现变更需调整(增加或减少)预算超过10%的,由建设(采购)单位或建设(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投资变更预算评审,方可实施变更。

(四)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按规定先进行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行“初审、复审、审定”制度。财政评审报告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价款尾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章  职责与分工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督评审机构及时、客观的出具评审报告。根据评审和绩效评价结论,进行预算安排、执行、调整和基本建设决算批复等管理工作;

(三)工程竣工算审计之前,可按合同、工程进度拨款,工程款及工程相关服务费支付需严格控制,留取适当比例的尾款,尾款资金依据财政部门的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进行清算。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可以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采购)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及时签署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必须为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按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验收报告是证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完成情况、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定依据,建设单位及验收小组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独立承担责任。

(三)建设(采购)单位负责组织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前的现场勘查,依据要充分、设计要合理,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设备标准(规格)、增大(加)初设范围以外项目造成投资增加;

(四)建设(采购)单位提供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预算应科学合理,严禁出现内容不实或虚假预算;

(五)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随意肢解项目,对回避评审、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并由建设(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七)项目单位应根据评审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章  预算评审

第十  项目预算评审是对已经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预算和当年投资计划的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的行为。

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已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预算评审的,不再重复履行财政预算评审程序。

第十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项目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相应概算规模、内容和标准以内,不得以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代替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财政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必须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在项目实施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前进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应等于或小于预算评审结果。

项目在投资概算范围内发生一般性变更,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价(中标价)10%的,且控制在概算批复金额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联合签证后,根据项目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完相关变更审批手续后,报县评审办评审确认;变更金额未超过原合同价(中标价)10%的,且控制在概算批复金额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联合签证,待结算时一并评审

第十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模:设计是否按批准的标准执行,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三)材料、设备采购计价等是否合理;

(四)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五)清单描述是否合理、准确;

(六)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预算评审按项目分类分为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三种,具体项目分类所需提供资料如下:

(一)所有评审项目必须提供的共性资料:

1、财政投资评审通知书;

2、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建设单位承诺函;

4、前期立项审批资料。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等,批复文件中必须有关于项目的投资额和规模的详细说明等情况。

(二)工程类所需资料

1、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资料。报送经项目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资料均须加盖建设(采购)单位公章,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造价人员印章;提供工程量清单/预算的软件版电子文本;

2、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及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情况说明中应对拟建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主要材料的选用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在预算构成明细汇总表中列明明细项目,如有其他费用列明费用名称、计算基数、计算比例、费用金额等内容;

3、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施工说明。对图纸以外各部分的工程量、施工做法作出详细说明,要求数据来源清楚且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4、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建设单位拟选用材料明细表列明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材料价格等;

5、工程图纸资料。提供经项目单位确认的完整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均须加盖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印章,图纸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提供图纸资料的电子版;

6、其他与项目评审相关的资料。

(三)货物类所需资料

1、项目名称、需要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

2、拟购置设备清单(数量、单价、品目、规格、选装件、产品描述)及购置方案(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

3、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等(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

4、专业技术复杂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5、其他与项目评审相关的资料。

(四)服务类所需资料

1、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及取费依据(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

2、服务范围,包括服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

3、其他与项目评审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满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结算评审

十七  项目工程结算评审是在基本建设工程工后,对竣工图纸、结算资料、招投标、设计变更、有关合同、结算书等资料进行评审的行为。报审工程结算总额应控制在批复概算相应范围内。

第十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评审,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算进行评审后,财政部门据此按规定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竣工算的编制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评审办公室进行结算评审。凡符合评审条件而未经财政结算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  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履行是否到位;

(二)现场签证合理性、准确性及工程变更程序是否完善;

(三)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准确,工程内容是否与设计、招标文件、合同、变更洽商、竣工图、验收手续相一致

(四)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是否合规;

(五)项目是否存在甩项或未经许可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的行为;

(六)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1、评审申请书;

2、批准该项目的立项文件资金证明文件;

3、工程结算书 [编制单位、人员、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上报];

4、工程结算软件数据盘(广联达/新奔腾);

5、招投标手续(招标文件含电子版、投标文件含电子版、中标通知书);

6、竣工工程验收单等资料、工程监理报告;

7、施工合同;

8、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并由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9、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出具]、签证资料[施工、建设、监理三方签字、盖章];

10、施工前、中、后照片;

11、预算评审报告;

12、建设单位承诺函;

13、其他与项目结算评审相关的资料

章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二十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全部结算审定结束后,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二十二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二)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费用和其他投资实际完成情况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结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是否正确。

第二十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需要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资料及资金证明文件;

(二)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评审资料;

(三)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

(四)工程建设资金各项收入、支付情况;

(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情况;

(六)竣工财务决算相关手续、资料;

(七)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由同级财政负责批复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作为财务决算批复的主要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章  评审意见的处理

  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应在收到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采购)单位反馈意见应认真核实,在与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评审报告中说明建设(采购)单位不同意评审结论的原因及评审核实意见。

  评审程序及时限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建设(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填制评审通知书并按规定签署意见后向评审办报送相关资料;

(二)评审接收评审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具备评审条件的,登记并接收资料。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建设(采购)单位补充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后登记并接收资料;  

(三)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实施评审,或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与项目建设(采购)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评审部门可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抽查项目的完成情况,但无全面复核工程量及质量的职责,抽查未发现问题的,以建设单位验收报告为准。

(四)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预(概)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十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预算报告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报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报审金额在100-5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报审金额在500-2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报审金额在2000-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25个工作日;报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结算评审为预算评审时限的1.5倍,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与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双方共同商定。

第八章  附则

三十一 违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十二  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项目,以及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项目,不适应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围政通[2005]25号)同时废止,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