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0-0268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0-11-0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修订)》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7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员管理,明确河湖管理员河湖保洁、巡查和管护职责范围,实施严明的考核制度,健全奖优罚劣的管理机制,提高河湖管理员工作积极性,强化河湖管理保护效果,参照《承德市乡村河湖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自治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设立的村级保洁员、巡查员、专管员统一调整为“河湖管理员”(以下简称 “管理员”)。管理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和劳务补贴资金的统筹、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员实行劳务补贴制度。劳务补贴的构成为:基础补贴+绩效补贴”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务补贴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积极争取市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先进乡镇和部门。
第四条 坚持县级统筹、乡级监管、乡村负责,定岗定责、定人定位,绩效考评、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管理员管理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监管和考核,村级河长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章 管理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 管理员纳入河湖长制组织体系统一管理,主要职责:
(一)对责任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电站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并做好巡查和管护记录。巡查时全程使用“河长云”app,实时记录巡河轨迹及发现解决问题情况,并上传至省河湖长制信息平台留存。
(二)负责责任区域内日常保洁,及时清理岸上岸下垃圾和废弃物等,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存放点。
(三)每周定期向村级河长汇报有关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倾倒垃圾、倾倒污水、倾倒畜禽粪便、违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建设、非法采砂、围垦河湖、非法取水、非法新增排污口等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拍照取证,并将问题线索及时逐级上报乡村级河湖长处理。
(四)负责河湖长公示牌、河道界桩、水质监测标识牌及河道水质监控设施等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保障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五)在防汛期间负责做好河湖险工险段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六)接受乡村级河湖长的统一管理,认真执行乡村级河湖长交办的事项,并积极做好河湖管理保护的政策宣传工作。
(七)负责做好上级河长交办的与河湖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管理员选聘
第七条 县河湖长制办公室会同乡镇、村根据河湖重要程度、工作难度、所处位置、地形地貌等因素,为满足河湖保洁、巡查和管护任务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管理员岗位数量。按规定程序将核定数量报县财政部门作为安排管理员劳务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选聘管理员工作,每个行政村按3名计算,可调配使用。岗位设置要和其他部门设置的公益岗位(就业扶贫专岗、生态护林员、光伏公益岗等)进行比对,避免一人多岗现象。管理员选聘条件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不低于18周岁;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纪律作风过硬、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积极肯干、群众威信高;能在手机“河长云”APP平台上进行熟练操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建档立卡户,其次边缘户、一般农户(上级扶贫政策调整,随之调整)。管理员聘期为一年,由村级选拔,乡级审核,并签订劳务合同。次年根据上述流程重新聘用,考核优秀的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岗位名额、条件、报名时间等公开招聘信息,根据报名人员的情况实施资格审查(填写审批表),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予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实施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后方可上岗。管理员的选聘工作应坚持程序正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管理员选聘工作中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将选聘结果逐级上报县和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根据管理员责任区域,由各乡镇村组织管理员定岗定位,签订《责任书》,实行包保责任管理,并通过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管理员名单、管护区域、管护职责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员应配备必要的装备、配戴统一标识上岗履责。
第四章 管理员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每季度定期综合考核、年底综合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别由村级河湖长、乡镇和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日常考核由村级河湖长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管理员基础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二)季度定期综合考核由乡镇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以日常考核和各级河湖长督导检查情况为基础,于每季度末月20日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管理员续聘、辞退、是否发放绩效补贴基本的依据。
(三)年度综合考核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以日常考核、季度定期综合考核和河北省河长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为基础,考核结果纳入年底乡镇河湖长制综合考核成绩。
(四)不定期抽查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各乡镇、村河道进行不定时暗访,对当地村民走访调查,询问村民对河道保洁和实际成效的看法,是否存在河湖管理员不按时上岗或清理不到位等情况。将抽查结果列入年底乡镇河湖长制考评成绩。
第十二条 管理员季度综合考核实行量化考核,量化总分为100分。
(一)日常巡查管护情况(15分);缺失一次日常巡查(除特殊因素:极端天气、个人身体状况等)扣1分,依次叠加。
(二)责任区卫生保洁情况(20分);因河道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彻底,被省市巡查发现的,每发现一处垃圾扣10分;被县级巡查发现的,每发现一处垃圾扣5分;被乡镇巡查发现的,每发现一处垃圾扣2分,依次叠加。(除河道洪水冲刷垃圾当即无法完成清理的)
(三)河长公示牌及河界标识桩维护情况(10分);河长公示牌及河界标识桩出现倾斜、污迹的扣2分,出现人为破坏未上报的扣3分,依次叠加。
(四)登录河长云智能巡河及巡河日志填写情况(10分);未登录河长云进行手机操作及巡河日志未填写、漏填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出现一次扣1分,依次叠加。
(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0分);上级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扣2.5分,依次叠加。
(六)问题制止及上报情况(20分);发现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偷采盗采、私搭乱建、乱堆乱弃、围垦乱占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扣3分,未及时上报的扣5分,依次叠加。
(七)群众满意度情况(5分);对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满意度进行调查,调查基数为5人,出现1人不满意扣1分,依次叠加。
第十三条 季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标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4(含60分)分为合格,75-84(含75分)分为良好,85分(含85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管理员劳务补贴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审核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负责为管理员按月发放基础补贴,绩效补贴根据季度综合考核结果按季发放,按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管理员基础补贴标准根据县域经济实际情况,由县委县政府暂时确定为每月400元(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绩效补贴标准不低于劳务基础补贴的30%,由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可根据季度综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补贴和用于奖励季度工作成绩突出的管理员。
第十七条 季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发放劳务补贴;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发放全额基础补贴和50%绩效补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只发放全额基础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被省市县领导点名批评或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1次,扣当季绩效补贴30%。
第十八条 管理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视情节轻重,部分、全部取消劳务绩效补贴或辞退。
(一)每季度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二)不认真执行河湖保洁、巡查和管护制度或不服从村级 河湖长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被县级及以上河湖 长巡河、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中通报的。
(四)对乡级及以上河湖长巡河、督导检查和市、县两级联合执法巡查组发现因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五)被乡级以上检查发现有故意隐瞒不报问题的。
(六)因其它原因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九条 各乡镇河湖长制办公室加强河湖管理员劳务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管,重点对资金使用、人员履职、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效益和使用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管理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承德市严格落实河长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问责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辞退。同时追究相应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加大对乡镇河湖长、村级河湖长履行管理员监管职责情况的督考问责力度,并将乡村级河湖长履职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且未及时处理的,或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劳务补贴资金具有管理职责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冒领套用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将各乡镇河湖长履行监管职责、管理员管理、劳务补贴资金监管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督导范围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市级奖励资金。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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