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3-0894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04 文件编号: 围政通〔2023〕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6-0915时48分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附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64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盘活农村沉睡资产、拓宽农民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承传〔2020〕11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促进农村产权流入金融市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内容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承包人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其合法取得的农村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行为。将农村产权列入信贷产品合法抵押方式,银行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产权抵押金融产品,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组合,综合确定最高担保额度。

(一)抵押产权范围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易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权属证书。

2.林权。提供合法取得的《林权经营权证》或交易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

3.“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提供交易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提供合法取得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股权证》。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经营权。提供合法取得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经营权证》。

6.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提供合法取得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证》或《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证》。

7.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提供合法取得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材料。

8.农村生物资产。提供自种自养的证明材料。

9.农业类知识产权。提供合法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证》《新品种权证》《新技术权证》等知识产权证书。

(二)抵押贷款要素

1.贷款对象。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或登记的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私营企业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值综合确定,原则上农户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法人单户最高不超300万元。

3.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单项信贷业务产品规定执行,借款人为农户身份的,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采用一般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采用可循环方式的,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额度内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且到期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借款人为法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4.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监管要求、惠农政策等因素,银行应在授权范围内争取最优惠利率,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

5.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合理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分期还款方式,以及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单笔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还可采取一次性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对从事生产周期较长、经营初期还款困难的借款人,可设置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应根据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条件

农户以其获得的农村产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材料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权属确认书或交易鉴证书;

3.农村产权关系清晰,权属无争议,存在共有人的,应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涉及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土地抵押事宜,并征得发包方同意,且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5.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产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农村产权权属关系清晰,没有权属争议;

3.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流转合同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合同中应注明抵押贷款权限,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从承包人手中流转土地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申请贷款时应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土地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申请贷款时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获得同意抵押贷款的书面证明材料。

5.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同时应出具同意抵押担保的内部决策等证明文件;

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申请

(一)农户以其获得的农村产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及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2.地上附着物情况说明材料;

3.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做出的书面承诺;

4.同意农村产权用于抵押担保的证明材料;

5.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权属确认书和推荐函;

(二)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产权的,以其获得的农村产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流转合同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

2.地上附着物情况说明材料;

3.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做出的书面承诺;

4.原承包方同意或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并出具合法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5.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流程

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或权属确认书,向金融机构提出抵押贷款申请。

2.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助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核实和评估。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以金融机构内部评估为主,也可采取外部评估方式。

3.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结合借款人实际需求和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贷款金额。贷款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按贷款金融机构内部规定执行。以抵押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原则上应与抵押人签订担保合同(个贷业务采用主从合一合同的,只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金融机构用信管理、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4.借款人、抵押人和金融机构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

5.金融机构取得《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后,按照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6.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情况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云平台进行公告。

四、农村产权云平台建设和抵押登记管理

(一)抵押登记机构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行抵押登记制度,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凭抵押物权属证明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生效。围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云平台搭建全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系统,囊括12项农村产权,负责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公示、查询、备案。对相关部门提供权限账号,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后,各相关部门应对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进行监管,涉及该抵押物、权所有人变更、出租、出售、转租等情况,应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云平台确认信息,或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未抵押证明,避免抵押期间二次流转交易,未查询确认造成产权争议的,追究相关责任。

(二)抵押登记申请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共同持下列材料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权属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由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登记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于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三)抵押登记变更及注销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和抵押登记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贷款还清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和还清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之日内完成变更或注销登记审核,对符合变更或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或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五、抵押物的处置

因借款人不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出现合同约定需要行使抵押权的情形,金融机构可依法采取诉讼清收、协议转让、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再流转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双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收储中心,拓宽农村产权流转处置渠道。


政策解读: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