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2434/2023-0959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6-16 文件编号: 围政通〔2023〕37号 有  效  性: 有效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规定》等六个制度的通知
2023-06-2315时28分 浏览次数:

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实施办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616


(此件主动公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保证程序合法、高效发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一步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或利用电子设备记录所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确认,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县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咨询)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材料。

第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承办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本部门综合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归档,联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部门递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八条 承办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并归档,并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除涉密及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事项外,县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决策档案。

第十一条 县档案管理部门依法对决策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建设,促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准确性,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在重大民生决策之前,应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基层和群众,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第三条  凡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部门要建立完善推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四条  作为对民生政策的民意调查,本调查应尽量实现问题的直观性、题目的可评性、努力保证民意调查活动的易操作性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围绕群众应知易知的内容设计调查内容,增强民意调查的针对性,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评价决策事项的重点。

第五条  民意调查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民意调查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本质,得出正确判断和结论。

(二)反映民意原则。民意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国计民生,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最大程度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三)统筹兼顾原则。民意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客观分析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六条  民意调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调查方案。由决策事项承办(牵头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指导思想、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二)审核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制定后政府办公室研究审核,必要时组织法律顾问、相关专家研究论证。

(三)组织实施调查。决策事项承办(牵头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工作小组,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调查方案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调查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依据依法合理。

(五)调查结果运用。决策事项承办(牵头单位根据调查取样的材料认真分析研判,对决策事项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形成完善的调查报告后,与重大行政决策其他程序中所形成的材料,呈报县政府审议。对于调查群众反映强烈但确实不具备实施条件或已属完备暂无改进空间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及时形成正式意见并公开发布向群众作出解释。

第七条  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整理归档,由承办(牵头单位负责保存。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保障行政决策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和《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县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的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的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方案的起草(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起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该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的风险评估工作由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或委托决策方案的起草(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县政府直接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评估主体)。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起草(承办)单位和部门的,由负责牵头的单位为评估主体,其他单位参与、配合。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评估。县政府办公室可委托主要决策起草(承办)单位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应配合评估主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三)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绝大多数群众利益的符合程度;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及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决策的风险等级和可控程度,相应的预防和化解措施;

(七)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三)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重点走访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的意见;

(四)对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

(五)确定风险等级,作出评价结论,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等建议,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不安定因素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等不安定因素的,为中风险;

(三)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其可控性;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六)风险评估结论和可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等对策和建议。

风险评估报告完成后,应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机关应区别情况作出暂缓决策或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存在中风险的,应暂缓决策,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经评估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风险评估工作一般在决策立项的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工作,列入评估主体的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主体、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的,由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 (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论证),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起草单位应当保障专家或学者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对决策草案的论证工作。 

第五条  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

第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提交论证书面意见等方式进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起草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咨询论证工作主要程序:

(一)起草单位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方案,包括咨询论证目的、论咨询证对象、咨询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四)为咨询论证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八)起草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参加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针对部分特殊咨询论证事项,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九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起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邀请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在参与咨询论证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接受监督管理;

(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对出具的咨询论证报告签名确认,并对咨询论证报告的科学性负责。专家对咨询论证报告持异议的,在报告中应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参与咨询论证专家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乡镇、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北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确定。

第三条 下列行政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

(三)表彰(扬)奖励;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吸收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六条 决策事项经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县政府审议。

第七条 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五)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及争议意见协调情况;

(六)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

(七)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进行登记,经县政府分管该决策事项的领导批示同意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移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进行材料登记,不得将决策草案移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的,经县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重大复杂的,延长的期限报县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 司法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对情况复杂或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召集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四)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工作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承办单位补正材料的,可以直接要求承办单位补正,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县司法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间内不补正或者不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县司法局应当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单位,终止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决策草案在内容或者结构等方面存在疏漏或缺陷,需要对决策草案文本作出重大修改或调整的,县司法局应当中止合法性审查,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单位修改完善。

中止合法性审查满15日,承办单位未能就决策草案修改完善,无正当理由的,县司法局应当终止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的合法性主要内容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四条 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结果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县政府并抄送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政府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县政府审议行政决策事项的必备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县政府办公室不得列入议题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县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县司法局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作出决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得以贯彻落实,避免重大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职失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是指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在研究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确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职、离职转岗、辞职或者退休,都要进行责任严肃问责追究。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行职责情况承担直接责任或者其他相应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事项时,对严重决策失误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人员,应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 除特殊情形外, 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依法按照决策调研、公众参与、 咨询论证、 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作出决策, 致使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 行政决策机关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四)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等因素,未及时调整现有政策的;

(五)因决策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 其他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三)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决策执行单位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和承担风险评估的工作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出现过错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由自治县纪委监委或者其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时,发现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提出的论证意见不客观公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因决策过错追究过责任,再次违反本制度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将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记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委监委、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重大决策过错发生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规定》等六个制度的解读